简介:“被精神病”的症结在于公民人身自由权被漠视。法律属性上.精神病患者被强制收治行为属于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行为。而人身自由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并属于法律保留事项。但遗憾的是,迄今我国尚无一部完整的涉及精神病患者人身自由限制与保护的独立性法律。独立法律的缺位与地方性法规的越位,构成了我国精神病患者被强制收治的法律基本现状,而部门规章则为强制收治推波助澜。国家有义务消除公民“被精神病”的恐惧。精神卫生法的制定是我国当前消除“被精神病”的当务之急;严格设置非自愿入院与治疗启动程序是消除“被精神病”的有效阀门;一套积极作为的国家机关保护机制是消除“被精神病”的关键。此外,可借鉴台湾经验,设置保护人制度。
简介:摘要公司对外担保中的第三人是否具有审查义务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裁判标准应当取决于保护哪一方的利益更加具有防范法律风险发生的成本优势,相对人应当进行“必要而合理”的形式审查,在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关系中,决定是否提供担保的权力在公司,而作为担保权人的第三人可以说是被动接受公司的担保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