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世纪50、60年代,西方德性伦理学出现了复兴。它们反对以规则为核心构建伦理学理论,认为要把德性作为伦理学的基础,规则从属于德性,进而将德性作为人的幸福生活的一部分来理解。它从实质主义而非形式主义来诠释伦理学,并重视实践在道德生活中的作用。西方德性伦理的复兴对于当代中国构建社会主义价值体系在构建目标、构建内容、构建途径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简介:《西方德性思想史》是江畅教授三十年如一日,厚积薄发,在研读数百部西方原著并详加考证的基础上,潜心研究和撰著的又一部力作。该著在国内首次系统阐释西方德性思想史,填补了此项研究空白,为我国西方德性思想史和德性论的深化研究奠定了坚实基础。2016年8月12日,人民出版社和湖北大学共同举办了《西方德性思想史》一书的出版座谈会,出席座谈会的有人民出版社编审张伟珍女士,美国迈阿密大学迈克尔·斯洛特教授,美国华盛顿大学圣路易斯分校朱莉亚·德莱弗教授,中国伦理学会会长、清华大学人文学院院长万俊人教授,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高国希教授,中国人民大学伦理学与道德建设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龚群教授,《道德与文明》杂志主编杨义芹研究员,中共中央编译局《马克思主义与现实》杂志主编李义天研究员,湖北大学哲学学院院长戴茂堂教授,《湖北大学学报》常务副主编陈道德教授。各位专家学者在座谈会上各抒己见,对江畅教授的《西方德性思想史》予以了中肯的评价。这里我们摘登了部分专家的发言,以帮助读者理解江畅教授的新著。
简介:摘要:法律职业伦理既是一种职业规范,又是一种伦理规范,兼有其法律价值的特殊性。法律人的核心是法律,是维护法律的决心与态度,从事法律职业要求佛不仅仅是法律能力的突出性,另外是对于法律的坚强信念与行为本身的特殊规范性,伦理本身的非规范性是相对于法律的规范性而言的,法律的规范性需要伦理本身的非规范性进行调整,具有意志思想上表述的主观价值,职业的行为伦理结合法律职业必然对法律人自身的提升创造条件,也是法律职业伦理不断发展的起点,也是一切法律职业伦理规范的源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