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是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确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经过不断地探索和实践,按照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方向而建立与发展起来的涉税中介服务行业。1996年行政管理部门出台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使注税队伍逐渐稳定壮大。在总结多年发展实践的基础上,2005年底国家税务总局以14号令发布《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从法制上对注税执业管理等作了规范,使初步形成的中国特色涉税中介服务行业发展有了新保障。但从作为独立行业稳定顺利发展的角度考虑,注税行业还应有确定的专营业务。对这个问题的有关方面,笔者试谈如下
简介:我国现阶段的会计核算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主要应用在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等企业型单位;而另一种则是以收付实现制作为核算基础,主要应用在行政、事业单位。这两种核算方法中前者主要强调的是收入和费用应在发生时进行配比并予以确认,而不必等到实际收到或支付现金时才确认;后者的收入与费用确认则恰恰与前者相反。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许多事业单位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承受着国内与国际市场的双重压力,事业单位的改革势在必行。事业单位通过改革,实现在市场经济下生存、发展、获利3个基本目标。在这种形势下,财务核算的合理性、准确性关乎到事业单位改革的成败。而事业单位原有的单一使用收付实现制的核算方法很难达到这种核算的要求,这就要求经营性事业单位财务核算必须同时考虑应用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的处理方法。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作出了规定:“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可以采用权责发生制”,但在如何采用的问题上制度并没有作出具体说明。下面就事业单位在经营性业务核算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