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存款保险机构的早期纠正权应由法律、行政法规加以详细规定。《存款保险条例》中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具有早期纠正的权力,但并未对权力的具体内容做出安排。该种监管权的原则性设计,既不能保证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职责目标的实现,也难以协调“三大金融安全网”之间有效衔接。为了实现我国存款保险“双重功能”的制度目标,首先应以法律形式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是与中国银监会具有同等属性的监管主体,然后结合我国现有监管规范体系中的早期干预制度,对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该项监管权能进行系统化的法律设计。
简介:今年9月,十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国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正式启动。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我国大小机构改革共进行了20次,但大多未能走出“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对于政府机构和人员膨胀,古人有“民少官多,十羊九牧”的说法,其危害性不言而喻——人浮于事,职责不明、效率低下……事无定势,机构改革必须随势而行。江泽民同志曾经指出,机构改革是一项事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战略举措。对于目前中国而言,深化政府机构改革应是适应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议市场经济新形势的必然要求;加快推进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势在必行。本期特别策划推出《聚集政府机构改革》,让我们在关注中期待,期待着这次机构改革的圆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