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将商事活动中对赌协议的有效性判定为不存在任何争议,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出台前,对赌协议的有效对象认定过程中分为了两种,第一种是与股东对赌的有效性,认为与公司对赌的有效性并不具备一定的效力,严重的违反了投资行业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存在着无法避免的风险;第二种是与公司对赌的有效性,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商事活动中的自治原则,对上市活动的开展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因此在我国全国人民法院所提出的有关于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中,制定了与公司对赌有效性的实际原则,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也要遵循原本当事人的意思,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出台后,对赌协议如果是投资人和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签署基本不存在争议,但是关于其具体效力的认定依然存在一定问题。为此,本文分别对对赌协议的有效性以及对赌协议的有效对象进行分析,确保商事活动的顺利开展。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把定金作为一种担保方式作了专门的规定,但其中只用了三个条文来规定定金问题,其他相关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经济合同法切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关于定金的规定就更少了。这种情况给我们的实际操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有许多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探究。下面试就定金合同的效力问题进行一些分析。一、对定金合同生放条件的分析定金合同经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而成立以后不一定就能生效。《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