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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从古典犯罪论体系到新古典体系,价值判断渗透,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如雨后春笋。与构成要件不同,违法阻却事由发迹于理论,而后渗入立法之中。因此在违法性的判断上,应当采用“倒置三段论”的逻辑思维,先对实质违法性进行定界。在此问题上,多元论杂乱无序、南辕北辙;社会相当理论言人人殊、言之无物。介于衡量说的固有缺陷,应当建构个体利益—制度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层次利益衡量理论,在构成要件之后进行实质违法性的检视。违法阻却事由只是实质违法性判断后的类型化和具象化形式,遵从利益衡量规则的约束。

  • 标签: 实质违法性 违法阻却 利益衡量
  • 简介:在债关系中,强势债务人以"司法碰瓷"的手法企图逃脱债务,期间,由于公力救助不力迫使债权人转而实施自救并频发绑架和拘禁债务人事件,为此引发对债权人课以非法拘禁罪正当性的质疑以及设定自助行为必要性与合理性的思考。通过衡量认为允许债权人适度介入自助讨债行为有利于债权的实现,并对自助适用的条件、范围及其入罪情形和类别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从而得出在当前公力救助不力的情况下为追索债务而实施自助行为应以不定罪为原则定罪为例外的结论,以期构筑自助行为法律化、方式多元化的民刑共济价值取向。

  • 标签: 自助行为 非法拘禁 强势债务 法益衡量
  • 简介:作为判断罪数的唯一标准,确实不尽合理,但是,于罪数论意义重大。想象竞合与法条竞舍的关于区别在于,在想象竞舍情形下,没有哪一个罪名能对行为所侵犯的作出全面的刑法评价,相反,在法条竞合情形下,其中一个法条能对法作出全面的刑法评价。由于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侵犯的都是数,从全面评价的角度讲,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认定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事前行为的关键在于,看事后行为、事前行为在本犯之外是否侵犯了新的

  • 标签: 法益 想象竞合 连续犯 牵连犯 事后行为
  • 简介:<正>教师的教学成绩,既体现于教学对象在同一时期的知识掌握程度与智能发展等各个方面,也渗透于教学对象在未来时期的学习和工作的远期效果之中。为了研究方便。本课题将教师的教学成绩狭义地定义为任教学科的阶段性考试的班平均分数。而所谓阶段性考试。是指期中期末考试、毕业考试及升学考试。一

  • 标签: 教学成绩 教师 教学对象 优秀率 期末考试 远期效果
  • 简介:环境犯罪,是在新形势下频发的一种犯罪形式,也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关于该种犯罪,各国都在其法律中规定了打击方式和杜绝形式,我国也在1997年《刑法》第六章中规定了相关罪名。但是,这还不能完全适应科学发展观大背景下我国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的现实,这就需要从理论角度对完善环境刑事法规提供借鉴。目前,学者们对该类犯罪的范围、主体、责任等研究较多,但对其客体,即研究较少且成果不一,文章就此展开论述,并提出环境犯罪的为国家的生态安全权和公民的生态安全权,为完善环境刑事犯罪体系提供立法思路。

  • 标签: 环境犯罪 环境犯罪法益 国家生态安全权 公民的环境权
  • 简介:本是构建民法理论体系的一个重要概念,但却长期被忽视乃至遗忘。国内学者常对法有广狭义之分,这种区分从理论到实践都是错误的,应予抛弃。以能否进行相同的类型化处理为标准,民事可分为权利和未上升为权利的。明确这种区分,我们才能对包括侵权责任在内的中国民法学发展中所遇到的一些问题给出更合理的答案。

  • 标签: 法益 类型化 权利 未上升为权利的法益 侵权法
  • 简介:2000年冬,安德鲁·冯·赫尔希(AndrewvonHirsch)教授在德国德累斯顿技术大学法学院作了题为《概念与损害原则》的客座报告,详细阐述了德国刑法上的概念和英美刑法上的损害原则之间的关系。这个报告分为5个部分:导论;"损害原则";"损害原则"、利益和;与理论的内涵关联;简要的总结。赫尔希教授的报告(和文章)试图揭示概念和英美刑法上的损害原则之间的相似性。但是他发现,在英语文献中,刑法规范的合法化首先要归因于一个行为对于他人的损害(损害原则),接着还要进一步归因于对他人的侵扰原则(offenceprinciple),温情主义原则(保护免于自我行为的后果)以及最后的法律道德主义原则(legalmoralism)(比如,对于风俗和道德的保护),而在德国,刑法规范的合法化的论据就只有一个:侵害。他的结论是:"单个概念担当不起恰当犯罪化的理论任务",因此,还需要进一步考虑,是否可能还有其他的"概念之外的犯罪化理由"。但是,损害原则是否"真的是一个与刑法的概念相契合的范畴",倒是受到了德国刑法学界的普遍怀疑。鉴于当时德语刑法学界在概念问题上特定的研讨背景,来自英语法系的赫尔希教授把损害原则和学理结合起来并试图继续推进学说发展的努力,在新的视角上激发起人们对法概念新的兴趣;赫尔希教授的报告当时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并促成了2002年春莫里茨堡(Moritzburg)理论研讨会的召开。概念当时面临的特定研讨形势是:一般说来,当时,概念已经被认为是讲得烂透了的概念。人们通常把它看作是典型的德国人创造出来的一种学理的弹珠游戏的遗存。它的最主要的功能在于保障不出现学理推导和结论的随意性。除此之外,别无他用。围绕概念的学术论争表现在:否定和怀疑概念�

  • 标签: 法益 德国刑法学 赫尔希 犯罪构成要件 莫里茨 概念问题
  • 简介:在法律英语中,模糊性是个普遍存在的现象,模糊词语大量存在。以模糊词语为研究对象,用模糊集里的隶属度对翻译过程进行量化分析,找出最佳的译,从而最大限度地帮助翻译过程的科学化和精确化。

  • 标签: 法律语言 模糊性 模糊集 隶属度 量化分析
  • 简介:摘要:砝码的测定方法中往往使用精密衡量,主要分为替换衡量、连续替换衡量和交换测量等三种。它们被广泛采用在高精度和质量计量的检定传递工作中。这3种方法各有千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砝码的准确度要求,选择合适的衡量方法。

  • 标签: 砝码 检定 精密衡量法
  • 简介:摘要:砝码的测定方法中往往使用精密衡量,主要分为替换衡量、连续替换衡量和交换测量等三种。它们被广泛采用在高精度和质量计量的检定传递工作中。这3种方法各有千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砝码的准确度要求,选择合适的衡量方法。

  • 标签: 砝码 检定 精密衡量法
  • 简介:衡量方法的兴起到底是法治理想失败的征兆,还是终极法治运行的体现,这取决于如何平衡法律的权威性、正确性和实效性关系,取决于使衡量趋于理性化与制度化的机制与条件。衡量界限的分析和规范衡量论的建构正是试图对此做出的努力之一,它重点在于探究衡量与法体系结构中不同要素、不同层次之间的复杂关系。衡量的界限也是法治的界限。规范衡量的界限包括权威主张的界限、不可共量的界限、理性要求的界限、规范结构的界限、法律体系的界限以及司法与立法的界限等。

  • 标签: 规范衡量 法治 界限
  • 简介:的理论发展史,是与“权利侵害说”“财侵害说”“规范违反说”反复争鸣,形成自身理论品质的历史;也是不断尝试,寻找具有完整体系超越与体系内在功能的历史;更是不断反思,珍视并恪守自由主义内涵的历史。可以有力诠释社会损害性这一犯罪实质内涵概念,可以成为回答国家刑罚权发动之正当性的最优解的答案都来自于此,对法理论继续发展的思考也来自于此。

  • 标签: 法益 社会损害性 体系超越 体系内在
  • 简介:保护”学说源自启蒙时代的社会损害学说。但这两种学说在描述层面与规范层面都存在差异。这种差异与下述事实相关,即信条并不关系到“社会契约”概念中的社会损害客体,而是关系到将外在世界的对象提升至财富行列的规范评价。因此现在并非以个人权利的侵害来描述社会损害,而是以对个人权利的对象的侵害,或是对完全不属于个人权利的集体财富的侵害,来描述社会损害。从规范的视角来看,学说削弱了社会损害概念中还原论的潜质。社会损害不再被理解为对社会契约的逻辑上的否认,而是被理解为规范评价的结果。这一评价的主体和客体并不为学说本身所限定,而仅为其特定变体所限定。如果学说还应在作为规范违反的犯罪概念之外作为一种补充,它便不能将规范提升到的行列。刑法的任务是保护规范背后的对象,换言之,一种考察行为的后果的犯罪概念,能够被视作法概念本身的规范内容。

  • 标签: 法益保护 法益侵害 社会损害性 描述性 规范性 评价
  • 简介:<正>一、问题的提出作为一种古老的犯罪,盗窃罪是司法实践中的多发犯罪,也是最主要的财产犯罪。我国1979年《刑法》第151条、第152条分别规定了盗窃罪与惯窃罪,并将两罪的罪状分别表述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惯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据此,大体上可以认为,第一,数额较大的财物才是盗窃罪的对象,数额较小的财物并不值得刑法的保护;第二,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惯窃罪是盗窃罪加重的犯罪构成。根据1997

  • 标签: 法益 惯窃罪 公私财物 盗窃行为 财产犯罪 危险犯
  • 简介:行政犯侵犯了刑法秩序和行政法秩序,秩序属于。行政犯的主要属性是行政违反性,规制行政犯主要是服务于实现行政上的利益,行政上的利益属于刑法的。规制行政犯所追求的行政上的利益本质上是一种派生性生活利益。行政犯所侵犯的以派生性生活利益为主。刑法秩序和行政法秩序为辅。

  • 标签: 行政犯 法益 法秩序 生活利益
  • 简介:人生不是由分数来衡量的,也不以朋友的多寡、别人如何看待你来衡量。人生不会根据你的周末安排来衡量,不取决于你和谁交往、曾和多少人交往,以及你是不是从未和任何人交往过。人生不以你家族的声望、你拥有的钱财、你

  • 标签: 衡量人生
  • 简介:刑法规定伪造有价证券犯罪既是为了维护国家关于有价证券的管理秩序,更是为了透过秩序的维护来保护有价证券的真实性以及有价证券的公共信用。伪造有价证券罪的是有价证券的公共信用以及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秩序。

  • 标签: 伪造有价证券 法益 公共信用 管理秩序
  • 简介:<正>I.一个行为在内容上必须具有什么样的性质才能受到国家刑罚处罚的问题,不仅对于立法者而且对于刑法学越来越成为一个核心问题。因为许多人赞同:一个现代的立法者,既便他在民主性上是合法的,也不容许因其不喜欢某种事物而因此予以刑罚威胁。一个奉行使公民服从、顺应并易于控制的价值的当局,不希望对政府的激烈批评、异类信仰的实践或者偏离公民规范的私人行为。历史——包括当今——揭示

  • 标签: 法益保护 刑罚处罚 私人行为 可罚性 法治国 受嘱托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