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在教学过程中应用信息技术是实现教学的最优化教学,改进教学方式、克服教学难点,使课堂教学变得生动有趣,充满活力,提高教学效率、教学质量。
简介:目的探讨置入式微波对猪活体状态下,正常松质骨组织的灭活作用及其灭活范围、形态、短期内病理变化。方法采用12头清洁级成年猪,根据数字随机法分为术后2、4周2个时间组,每组6只猪。术后2、4周分别处死参加实验的6只猪,每组取猪的胫骨、股骨干骺端松质骨部位共24个实验对象,再次根据数字随机法分为灭活时间120s,240s,360S3个小组,每组8个样本,采用微波治疗仪进行灭活,灭活功率为60W,微波频率为2450MHz。每个标本行大体形态和组织学观察。结果标本大体观察见置人式微波在相同功率下不同工作时间的灭活形态基本恒定,纵截面上看类似一个椭圆形,微波灭活的范围随着时间的增加明显增大,且微波灭活形态随着灭活时间的增加逐渐趋于近似圆形。组织学观察微波灭活2周后凝固区内骨小梁结构基本正常,骨细胞完全坏死,可见大量凝固性坏死灶,其外围形成了由肉芽组织构成的交界区;微波灭活后4周凝固区内凝固性坏死灶已被吸收,边缘坏死骨小梁周围见大量破骨细胞及类骨质沉积,交界区肉芽组织大量侵入坏死骨区域,与破骨细胞一起吸收死骨,并可见新生骨小梁的形成。结论置人式微波对活体松质骨有明确的灭活作用,灭活形态基本恒定,灭活范围内细胞坏死彻底。松质骨微波灭活后,骨坏死区域修复进程快于皮质骨。
简介:票据制度与物权制度关于票据质权设立规则存在冲突:《担保法》和《物权法》均未规定设立票据质权必须进行质押背书;《票据法》规定票据质权的设立应当进行质押背书。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相关司法解释不仅没有解决这一冲突,反而放大了这一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票据质权设立时未进行质押背书的,其所设立之质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未进行质押背书的,不构成票据质押。上述规则的冲突现象,不能以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来解决,也不能以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来解决。不能认为民法担保物权制度与票据法票据质押制度分别创设了两种效力不同的票据质押制度。《担保法》和《物权法》均未作有别于《票据法》票据质权效力与实行方式的规定,“担保法司法解释”中所谓的“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情形客观上不能发生。不同法律确定的票据质权内容、效力、实行方式相同。票据质权设立规则不应有异,必须完善立法解决规则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