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实习是大学生从校园走向社会的重要一步。根据社会现状来看,大学生实习往往出现许多问题和纠纷,但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中尚未对实习生身份进行认定,在发生实习争议时救济途径也不明确,相关的配套保险制度及社会监管体系仍不完善,现行的制度不能完全保障实习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以致实习大学生权益受损情况频发,,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本文章从三个部分入手,分析大学生实习劳动主体资格及权益保障。第一部分分析实习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部分分析实习大学生劳动主体资格。第三部分对大学生实习权益的保障提出可行性建议。
简介:农民工权益保障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特定主体,不是一般主体。其主体包括农民工、政府及部门和用人单位三方面。农民工为权利主体,政府及部门和用人单位是义务主体。《劳动合同法(草案)》对该法律主体问题有新的突破,这对构建和谐社会、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都具有重要意义,但也还存在着需要反思的地方。
简介:日本发动侵华战争和太平洋战争期间,对占领地国民实施各种反人道的罪行,产生了各类民间战争的受害者。20世纪90年代起各国民间战争受害者竞相抵达日本起诉日本政府或日本加害企业,他们遭遇的“法理障碍”有:个人不是国际法上救济的主体、国际条约被拒绝适用以及受害者国籍国已经放弃了个人的赔偿请求权。因此,民间对日索赔步履维艰。厘清受害者国籍国在救济民间战争受害者权益中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有着极其重要的历史意义。在以国际人道法救济民间战争受害者的实践方面,韩国从过去单一的权利主体逐渐转变为现在的权利与义务兼有的主体,韩国的救济战争受害者的实践为其他受害国提供了新的模式。通过分析韩国启动国内救济途径的法理基础,进而论证国家保护民间战争受害者不仅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
简介: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物质条件和空间。现代环境权理论以保护人类生存发展的生态环境为出发点,伴随着环境权的人权属性、宪法属性的探讨而逐步发展深化。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将人类在美好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充足生活条件的权利确定为一项基本权利。世界各国也对环境权进行了长期的关注和讨论,不少国家相继将环境保护条款纳入宪法或相关部门法予以规范。虽然中国宪法没有规定环境权,但已有保护环境权益之精神。环境保护法、民法总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不仅使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得以具体化,而且为环境权益司法保护提供了可以直接适用的法律依据,司法机关可以通过现实的司法路径实现对国家和公民环境权益的保护。
简介:今年六月在日内瓦举行的第83次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关于家庭工作的公约》和《关于家庭工作的建议书》,这是维护家庭工人正当权益的重要国际劳工法规性文件,是工人代表和雇主代表双方激烈斗争的产物。家庭工作是指工人在家中以获取报酬为目的为雇主进行商品生产或提供服务的工作,从事这些工作的工人称为家庭工人。家庭工人普遍存在于发展国家和发达国家,是劳动人口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呈发展上升的趋势。家庭工人从事的工作种类大体分布在四个领域:一是农村产品加工和手工业生产;二是制造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产业,不少发展中国家的纺织、服装、皮革等产业中,有一半以上产品是家庭工人生产的;三是服务部门,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