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目前,对于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和有价票证(以下简称有价凭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具体规定概括起来有如下三个方面内容:(1)对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凭证,不论是否兑现,或者记名的有价凭证,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包括不需要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均按票面额及可得收益一并计算;(2)记名的有价凭证,票面金额未定,如果已兑现的,按实际兑现财物的价值认定;尚未兑现的可作为情节认定;(3)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凭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凭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等方式避免损失的,票面数不作为定罪依据。
简介:被告人阮某,男,19岁,初中文化程度,系某厂工人。因急需资金,阮某于1994年3月18日,给本厂财务科长写了两封恐吓信。第一封信的内容是:“刘某你不用知道我是谁,你要在三月二十三号晚上拿一万五千元现金到你们厂后面新建的桥上去。只要你不拿(钱),你的人身安全就没有保证,你的女儿也会被人先强奸后弄花了脸”。“这事不要告诉别人,到时候就体自己来。二十三号晚上八.点正,在桥东边南侧的栏杆下有封信,你拆开看看就知道已(以)后的本怎么做了。提醒你一下,到时候拿个手电筒。”第二封信的内容是:“你沿批发市场向南走,到草桥口向西去,直到济安播向南走,到河边溜河南边的路向西去,走出二百米在(再)按去的路线回到济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