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公证制度是一种预防性、辅助性的司法制度.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发展市场经济.需要建立规范有序的杜会管理秩序、生活秩序和经济运行秩序;需要运用法律手段从不同层次、不同方面进行调节公证主要是公证机关运用国家证明的独特方式,为预防纠纷、减少诉讼、规范行为、稳定社会、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合法的权利义务关系,提供法律服务公证的证明、监督和服务作用是其他部门无法替代的。依法证明是公证机关的基本职能,它始终贯穿于公证活动的全过程。在此所要讲述的现场监督、保全证据均是公证机关的重要职能。它们均是由依法证明职能派生出来的,而且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现场监督是指公证机关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申请,
简介:法庭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审理诉讼案件、进行诉讼活动的重要场所。法庭审理活动的有序进行,不仅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职能的要求,也是国家审判机关正确处理各类诉讼案件的需要。为了进一步维护好法庭秩序,保证各类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刑法于第309条增设了扰乱法庭秩序罪这一新罪名。这一新罪的设立,不仅使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得以落实,同时也使我国对妨害司法活动的犯罪行为的立法得以进一步完善。本文拟就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有关问题作一初步探讨,以资共同研究。一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立法缘起关于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由于受历史条件所限,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将其纳人犯罪的范畴。该法颁行以后,随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