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世纪到19世纪中叶,英美两国的普通法和衡平法对商标是通过欺诈之诉来保护的.但是,司法实践中过于强调被诉侵权人主观欺诈的意图并不利于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由于商标财产权观的确立和对消费者利益的重视,19世纪中叶之后,法院在侵权判定中开始考察被告行为是否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商标混淆成为了商标侵权判定的主要依据.在混淆标准确立之后,其在适用范围上不断扩张.混淆标准的演化历史表明,混淆标准的适用范围并非越大越好,混淆标准的立法构造不能够仅仅考虑商标权人的利益,还要衡量消费者和其他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的利益.在商标侵权判定中,法官应从市场的真实情况出发,考察市场中的相关消费者是否确实容易发生混淆.
简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爱弥儿》之间似乎存在某种矛盾和紧张关系。《社会契约论》以"社会"为取向,否定人的"自然状态";《爱弥儿》以"个人"为取向,强调"自然教育"。然而根据卢梭本人的教育意图,二者实际上是一以贯之的。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表面上是对"自然状态"的否定,其实是对"自然状态"的模仿:以"道法自然"的方式建立公民社会。并且,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着重阐述了对一般公民的教育(大众教育)。《爱弥儿》并非《社会契约论》的对立面,它阐述的是对公民社会的立法家的教育(精英教育)。正因为立法家对于社会的作用高于一般公民,所以《爱弥儿》的重要性高于《社会契约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