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随着信息科技日新月异地发展,图书馆的传统运行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了,越来越多的图书馆希望将馆藏图书数字化,并通过设置数字化终端阅读设备来扩大自己的服务范围。数字化的过程无疑是复制的过程,由于复制权是作品著作权人专有的权利,所以他人对某部作品的复制在一般情况下,必须经过权利人的同意。但是,若图书馆将所有的馆藏作品都进行数字化复制,再一一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是非常不经济也不合理的。所以,如果将图书馆的这一行为纳入法定许可的框架下,无疑会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可行性,并促进公共利益。2007年德国的著作权法改革中,引入了一条对图书馆提供数字化阅读终端的例外规定。该规定的重要特征之一是要求一般情况下,图书馆对某一作品进行数字化复制的数量不能超过该作品馆藏的数量,这一限制引发了各种争论。另外,对于读者在数字终端阅读之后可否进行打印等后续行为的问题,理论界、实务界也持不同观点。
简介:第六条禁止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损公肥私。不准有下列行为:(一)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其他公共财物;(二)在计划生育、落户、殡葬等各项管理、服务工作中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时,吃拿卡要、故意刁难群众或者收受、索取财物;(三)违反规定无据收(付)款,不按审批程序报销发票,或者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简介:第十六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将贯彻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党员和村民的监督。第十七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十八条村民代表可以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询问和质询。第十九条农村基层干部遵守本规定的情况应当作为对其奖励惩处、考核评价、选拔任用、考录的重要依据。
简介:德国内阁近期出台的《德国能源经济法》修正草案已成为学术与实践中炙手可热的话题。该草案的目的在于对特许程序进行'无歧义且具法律确定性'的规制并提高在能源网络接入中的法律确定性。本文主要从草案第46条、第47条与旧能源经济法规范的比对分析中,讨论该草案是否实现了这一具体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