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官的裁判是司法公正的最後一道防线,法律适用是法官在审判过程申最为重要的工作,也是维系司法公正的核心工作。法官如何适用法律,以及适用法律的水平与能力,不仅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与保证,而且直接关系到司法社会功能的发挥。“法律必须经由解释,始能适用”因此,理解和适用法律的能力,也是法官最基本、最重要的能力,要求法官具有准确理解立法精神、立法原则,灵活运用法律,恰当处理实际问题的专业技能。在此遏程申,法官要有深厚的法律功底,了解法理,熟悉法律,切实以公正之能求得公正之效。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发(2005)4号《关于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若干意见》申提出了,加强法官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应着力提高适用法律的能力。.本文试图从民事审判的视角,论证法律解释内容及规则,以此对司法能力的建设有所裨益。
简介:交付在物权法上和合同法上的法律意义不同,在物权法中交付是物权变动的一种公示方式,指示交付、占有改定不应规定为公示方式;而在合同法中的交付只是合同的履行行为,无论是现实交付还是观念交付均无不妥。现实交付在占有移转时生效,观念交付随意思表示的生效而生效。物权法第23条中的“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有4种,不包括合同法第133条“当事人的约定”在内。准不动产物权变动有交付和登记两种公示方式,占有与登记不一致时以登记为准,但登记权利人恶意的除外;其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其物权的变更、消灭,应当予以登记;登记权利人处分其物权的行为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简介:落实证据裁判,完善证据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在技术层面的重要议题,其中包括对证据排除规则体系的建构。从比较法和制度史角度观之,排除规则体系主要是英国司法制度变革的产物。18世纪至19世纪初的一些诉讼程序变动为以排除规则筛选庭审证据这种管控方式,提供了发展动因。首先,陪审团的转型造就了二元管控结构和处于信息弱势地位的事实认定者,这为排除规则的发展确立了制度空间。其次,证据成为危险性信息源,产生了排除规则立法的实践需求。最后,激励对抗式举证和支撑言词论辩式庭审的需要,成为排除规则得以长远发展的程序驱动。对这些发展动因的制度史解释,能够为反思当代我国排除规则立法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提供参照。
简介:摘要:无因管理制度作为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在学术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我国的《民法通则》到《民法典》的制定与颁布,都对无因管理制度进行了规定,并且随着司法的发展,对于“无因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从一开始的较为粗略,发展到现在越来越全面。因此,我们也有必要对无因管理中一些概念性的问题及属性进行一个较为清晰的界定,本文结合《民法典》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拟对“决定”无因管理成立的“管理意思”、无因管理中的“受益人真实意思”、“必要费用”等进行探讨,以求在学理上更好理解、在实践中更好运用无因管理规则,合理保护本人和无因管理人的权益。
简介:国际标准对经济发展和多边贸易体制的完善有着重要作用。建立具体的、统一的国际标准,可以避免因创设不必要的标准对贸易形成的障碍。然而,在WTO法律实践中,对国际标准的法律解释问题仍然有待进一步完善。本文结合《TBT协定》的文本规定与WTO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相关案例,分析了国际标准的两大法律解释难题:其一,国际标准的认定问题。《TBT协定》并没有对国际标准进行准确的定义,这需要从《TBT协定》的相关内容和WTO案例中寻找答案;其二,国际标准的有效性和适当性问题。这是国际标准与《TBT协定》合法目的内容联系最为紧密的要素,也是关系到国际标准能否得以适用的关键。
简介:摘要:自甘风险规则入法后面临条文概念需要解释与司法裁判不统一的难题,“文体活动”概念应作广义解释,因民法需要规整救济文体活动中发生的类型繁多的事故纠纷。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对象包括同场竞技参与者、职业比赛观众以及户外探险活动参与人三种类型,同时《民法典》严格限缩了公平责任的适用,文体活动事故纠纷中应明确适用自甘风险规则以及排除公平责任的适用。组织者责任参照安全义务保障人责任和教育机构责任条款,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进行确定。文体活动的固有风险不应也不能完全被预防和阻止,因此组织者的注意义务应以合理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