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加拿大作为我国腐败犯罪嫌疑人的最大逃匿和转赃国家之一,是我国开展国际追逃工作的重点合作对象,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我国主要通过"非法移民遣返程序"从加拿大追捕逃犯。然而,繁复拖沓的"非法移民遣返程序"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追捕在加逃犯的进度;而通过多边条约或"特定协议"向加方提出引渡请求的途径缺乏稳定性,且易受两国外交关系的影响。从长远角度看,缔结"中加双边引渡条约"将推进两国刑事司法合作,显著提高跨境追逃工作效率。通过对比分析中加两国的引渡制度,并对双边引渡条约中的实体与程序规则设计提出若干意见,有利于逐步解决中加双边引渡合作中的难题。
简介:<正>日本在罪犯引渡方面缔结的第一个条约是1886年的《日美引渡条约》。日本历史上还曾于1907年与俄国订立过引渡条约,该条约直到二次大战之前一直有效。1953年日本颁布实施了《逃亡罪犯引渡法》。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随着现代化交通和通讯手段的发展以及国际形势的变化,罪犯逃离犯罪地国的情形急骤增多,从而使日本认识到相互引渡罪犯在国与国关系中显得更加必要。只有通过国际范围内的引渡和刑事司法协助合作,才能有效地交还和处罚逃犯。为了适应这一新的形势,1964年第46届日本国会通过了《关于1953年〈逃亡罪犯引渡法〉的修订令》,此项修订令于1964年5月29日生效实施。另外,在此之后日本国又分别于1971年10月14日和1974年7月12日正式批准参加了
简介:摘要在当今打击跨国犯罪已经成为了每一个国家所要面临的问题,引渡制度在解决外逃犯罪这类问题上有很大的优势并且逐渐的成为了一种重要的国际司法合作方式,随之引渡制度的理论发展也日臻成熟。近年来随着我国与国际组织间司法合作的不断展开,我国的引渡制度也在与时俱进并逐渐走向成熟,但改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大大限制了我国对外逃犯罪分子的打击追逃力度,影响了我国引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发展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