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带一路”建设中有许多宪法问题,事关“一带一路”建设的质量乃至成败。我国与沿线国家签署的众多不同形式的合作文件属于宪法所规定的条约和协定,国家主席亲自签署这些合作文件虽无法律明文规定但符合宪法精神,而具有条约和重要协定性质的合作文件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批准。“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公共财产保护应引起高度重视,它是一个宪法问题,应平衡各种关系,切实贯彻宪法精神。“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国内外中国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言论自由、批评建议权等基本权利的保护问题同样应充分关注。加强“一带一路”建设的立法是依法治国的宪法要求,建议制定《“一带一路”建设促进与监督管理法》,并建议国务院每年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一带一路”建设的情况。
简介:<正>运用法律手段,保证基本建设量力而行原则的实现,即通过法律调整,实现基本建设规模与国力相适应,是当前基建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一建国以来,我国基本建设历经曲折。由于基本建设规模与国力不相适应,曾出现过1958年至1960年两次较大的经济折腾。这两次折腾虽有教训,但每当国家经济形势一好转,过去那种在左的思想指导下长期形成的追求高投资、高指标、高速度的情况就又会产生。1984年第四季度,再次出现了固定资产投资过猛。"七五"计划的第一年和今年一开始,基本建设投资规模仍然偏大。今年的第一季度实际完成的投资额,据国家有关部门的初步汇总资料表明,以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