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引入行政协议并将行政主体违约的行政协议纠纷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未对行政协议相对人违约的解决途径作出规定。立法上的空白造成法律适用存在困难,面对行政协议相对人违约的救济主要有民事诉讼救济途径、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和申请法院非诉执行三种解决路径,三种解决机制各有利弊,实践中争议不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解决,通过赋予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作为救济途径。这一救济模式顺应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与现行的行政法律体系一脉相承,相较其他的救济模式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
简介:摘要:随着现代法治政府职能的转变的要求、行政协议制度应运而生。作为一种新型的柔性行政管理手段,行政协议被越来越多的运用到政府的行政管理当中。单方变更解除权作为行政协议制度当中的一项重要权利也受到学界越来越多的关注。为保证公共利益在遭受侵害或面临侵害的情况下及时对行政协议进行调整,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中的单方变更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