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司法专业化经过了漫长的发展历程,其内涵可以概括为外部专业化和内部专业化,从主体角度,后者可以在机构、组织和人员三个层面进一步展开。司法专业化的基础是社会分工,但两者之间并不是完全对应的关系:人员层面的专业化是分工的必然要求,而机构和组织层面的司法专业化则要全面考虑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其中客观条件又包括整体条件和关键条件。以此理论分析我国税务司法,可以发现目前我国税务司法内部专业化的条件尚不成熟,设立税务法院(法庭)的整体成本高于收益,其中,关键问题是税收案件不足,主要原因是税务缺口(taxgap)引起的民畏官、税务机关权力不规范行使、纳税人权利救济负担沉重等。我国税务司法专业化通过税收征纳关系法治化、适当取消清税前置等方式,让扭曲的征纳关系正常化,使税务纠纷真实地涌现出来,再依据实际情况设立税务法院或法庭。
简介:环境权是否是一项基本人权或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学术界虽尚存理论分歧,但将环境权载入宪法文本的国家日益增多。本文以世界193个国家宪法为蓝本,考察环境权入宪的基本状况。从中可知,环境保护是以三种维度进入各国宪法文本的,即作为宪法权利之维、作为公民义务之维与作为国家政策、原则与社会目标之维。通过归纳与总结,本文认为宪法环境权是所有人或公民(国民)享有适于人发展的、良好的、健康的、可持续的、和谐的环境的权利,及时、全面获得关于环境方面的可靠信息的权利、参与制定与环境相关的公共决定的权利,以及权利受到侵害或造成身体或财产损失而要求法律救济并给予赔偿的诉讼权利。环境权纳入宪法之后,在具体实施与权利救济方面可能面临着理论与实践上的困境。
简介:宪法宣誓是一种政治化的仪式,公职人员通过就职宣誓表明其忠于宪法、尊重法律、接受人民监督的决心和承诺,实现国家公权力的正当化移转。宪法授权和人民主权原则为宪法宣誓制度提供了理论基础,对促进依法治国、提升公民宪法信仰、树立宪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宪法宣誓制度作为我国政治制度中的'新生儿',其制度建设并不完善,存在着宣誓主体有待拓宽、宣誓誓词过于单一、宣誓责任机制缺位、程序规定粗糙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基于对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的反思,借鉴域外宪法宣誓的有益经验,提出完善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构想:宣誓主体拓宽、宣誓誓词多元化、明确宣誓责任、宣誓誓词细化等。
简介:现行《立法法》将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扩大到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将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扩大到了设区的市政府.这对于各地方通过行使地方立法权,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实现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平衡固然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通过对宪法文本的观察和解释,发现宪法构建的地方立法体制是另一番格局.地方立法形式包括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决议,地方性法规制定的主体限定在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性决议的制定主体则包括各级地方人大,没有授予地方政府以行政规章制定权,并原则规定了地方立法的监督体制.故立法者有必要在尊重宪法文本的基础上,重构地方立法体制.
简介:行政法与宪法同为公法,具有较为一致的功能,在原则性和实践性上两者发生密切关联。在原则层面,合宪性与法安定性是行政法实施宪法的基本前提,宪法原则对行政法发挥着重要的约束作用。自1982年宪法实施以来,法治原则和基本人权原则的入宪,丰富了我国的宪治价值体系,也为行政法的发展提供了规范支持。在实践层面,宪法的实效性是确保行政法不脱离宪法轨道的根本保障,而行政法实践则起着补充、完善和推动宪法发展的重要作用。在中国特色宪治历史背景下,行政法实施宪法的作用是有限的。由于制度缺陷(实效性的缺失),宪法并没有真正发挥其约束行政法的作用,而行政法也没有完全“正确地实施”宪法,相反,行政法制化形成的“制度牢笼”则开始对宪法实施产生消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