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的中国司法改革迄今为止已经进行了二十多年.但是,近年来,我国地方检、法机关推行的一系列司法改革举措在合法性方面却频频受到学界的质疑.作为一项法律活动,司法改革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但是改革的性质也决定了司法改革必须突破实在法的规定.合法律性并非合法性的唯一含义,突破现有法律也并不必然意味着司法改革因此就丧失了合法性.作为西方政治学、法学的一个基本理论范畴,综合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两大流派的观点,合法性应当包括形式和实质双重要求.司法改革的合法性也包括形式合法性和实质合法性两个层面,其中任何一个层面的缺失都会导致司法改革的合法性危机.重塑司法改革的合法性理论有助于解决我国司法改革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推动我国司法改革的顺利进行.
简介:制度伦理教育是指致力于使人认可、内化并践行契约伦理的教育。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罗尔斯正义理论在教育界的影响日益深远等,它已经悄然兴起。合法性判断是对事物是否符合社会、时代发展的一个最基本的判断,所以对制度伦理教育进行合法性判断是非常必要的。道德教育合法性判断的依据包括道德伦理合法性判断的依据和道德教育方式方法合法性判断的依据。前者具体可分为民意、文化传统和超越三重依据;后者具体可分为尊重常识道德、教育者“言行一致”、旨在于使人向善、有效性四重依据。以这些依据作为评判的标准,不难发现制度伦理教育尽管有很多地方值得我们去借鉴,但它并不具有很强的合法性基础,它的兴起不能实现其已有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