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在经历30多年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也带来社会矛盾增多叠加的负面效应。当前基层农村矛盾纠纷呈现个人与组织、群众与干部之间的矛盾占主导地位,纠纷与群众切身经济利益紧密相关,并大多数为涉法矛盾,群体性纠纷日益突出,群众非正常解决问题的增多、而依靠法律解决问题的偏少,对抗程度增加等特征,深刻认识矛盾纠纷,弄清矛盾纠纷的态势、成因、性质,做好主动直面应对,并按照不越级、不错位、不包办的化解原则,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机制运用,大力推行矛盾纠纷预警制、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制、引发矛盾纠纷责任追究制,才能从源头上消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简介:有效化解社会矛盾需要依赖社会规范,但作为现代社会主导规范的法律并不完全具备社会规范的特征,这就决定了法律在化解社会矛盾问题上的局限性。潜规则是指在某一阶层或小团体中通行的,以权力和人情世故为中心,对法律进行便利化操作和私益化运作凝练而成的社会规范。它不同于民间规范,是中国社会建构和理解法律的独特方式,是当代中国真实规范状况的表征。在社会矛盾化解中,潜规则能够维持局部的社会秩序,通过作为立法渊源和填补法律缺漏的竞争性因素而化解法律与社会矛盾;同时,潜规则影响着人们对待社会矛盾的心态,并可以作为社会矛盾化解的介质和渠道,在司法实践中对法律解释产生影响。拒斥多于认同是时下对待潜规则的理性态度,但应大力凸显潜规则在构筑社会治理模式中的可能价值,才能较好地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国家社会的长治久安。
简介:【摘要】社会矛盾化解是三项重点工作的核心,也是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具体方法和途径。当前,我国正处社会快速转型期,刑事犯罪高发,社会矛盾凸显,刑事案件中的一些社会矛盾呈现出新格局、新特点,各种利益矛盾更加错综复杂,解决和处置的难度增大。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必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关键词】检查化解社会矛盾一、严格依法公正处理案件,从源头上防范矛盾公正是司法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执法公正是检察执法公信力的重要体现,也是检察机关的生命和灵魂。面对当前刑事案件的新情况、新问题,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首先要转变执法理念。处理刑事案件不能简单地看作惩罚和打击,而应自觉承担起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职责,绝不能把依法办案与化解矛盾割裂开来、对立起来,要严格依法办案,注重化解与案件关联的社会矛盾,把化解矛盾作为执法办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树立涉案的矛盾没有化解,执法办案的任务就没有全面完成的工作新理念,真正使执法办案的过程成为化解矛盾的过程,成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过程。其次要加强证据审查,严把案件质量关,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检察环节办理刑事案件,既是侦查、起诉和审判三道工序之一,又承担着法律监督职责,对防止和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负有重大责任。所以依法公正处理案件是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治本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