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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  [关键词] 动产担保 美国统一商法典 物权法定主义,  二、 美国动产担保交易法的制度特色,  通观美国动产担保交易法(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

  • 标签: 动产担保 担保物权 物权立法
  • 简介:美国动产担保交易法引领着动产担保立法的世界潮流,其中所蕴含的概念和方法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作为动产担保法制改革的基础。我国物权立法中如何对待美国动产担保交易法的立法经验是我们目前应予面对的一大难点。文章从美国动产担保交易法的制度特色着眼,参照他国的继受经验,提出了我国动产担保物权立法的应有态度。

  • 标签: 动产担保 美国统一商法典 物权法定主义
  • 简介:韩国民法中所预想的典型动产担保动产质权。但是在韩国,除了例外情形以外,动产质权基本上是不被运用的。设定质权需要转移占有,因此并不能将物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分离并以动产提供担保。而且通常动产的价额不大,且其价值具有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减少的倾向,因此通过动产担保融资较难。为了解决这种问题,发展出了动产让与担保尤其是集合动产让与担保动产让与担保允许基于占有改定的交付,因此债务人可以利用担保

  • 标签: 动产让与 让与担保 集合动产
  • 简介:1979年,日本最高法院的判决首次承认集合动产让与担保法。特别是近十年以来,有关集合动产让与担保的判决频频出现。由此,有关集合动产让与担保的法律问题被逐渐阐明。本文会对日本的有关集合动产让与担保的判例的发展进行概述,并根据需要对学说进行诠释。在以下的说明之前,作为对集合动产让与担保进行议论的前提,会在此对日本的让与担保的法律构成进行确认。判例在承认有关让与担保的所有

  • 标签: 动产让与 日本集合 让与担保
  • 简介:本文是关于'转让担保'中动产的转让担保研究,特别是关于个别动产(单一物)的转让担保,而不是集合动产(集合物)的转让担保。大部分的讨论都集中于假登记担保、一般转让担保或是关于集合动产,而没有关于个别动产的转让担保的详细讨论。以下以个别动产的转让担保为中心来论述其内容。一、动产转让担保的意义(一)动产转让担保的概念动产的转让担保是指依据将动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转移给债权人

  • 标签: 产转让 别动产 转让担保
  • 简介:包括动产担保物权法在内的物权法规范,可以分为静态规范和动态规范。动产担保物权法的静态规范主要包括有关动产担保物、动产担保物权和动产担保物权法三个方面的内容。中国动产担保物权法在上述三个方面都存在立法缺陷,需要在未来动产担保物权法编纂中予以完善。

  • 标签: 动产担保物权 静态物权法 物权 物权法
  • 简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动产让与担保作为一种非典型债权担保方式,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已不鲜见。但理论界对让与担保的客体界定莫衷一是,国外先例也有所不同,对不动产让与担保的效力认定,法院裁判更是大相径庭。相较于其他典型担保方式,不动产让与担保有着许多先天的制度优势,但因未为民法所规定,其有效性也一直饱受争议,因此厘清有关争议,界定不动产让与担保的具体效力具有重要意义。

  • 标签: 不动产让与担保 物权法定 法律构成
  • 简介:动产抵押是指抵押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就其提供担保债权的动产设定动产抵押权,于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抵押权人可以占有抵押物,并得出卖或申请就其卖得价金优先于其他债权而受清偿的担保方式。

  • 标签: 动产抵押 担保法 抵押登记制度 抵押合同 善意取得制度
  • 简介:动产动产担保物权在性质、内容上的相容性,决定了在同一物上设定数个动产担保物权的可能性;而物权所特有的支配与排他的属性,又决定了在同一物上并存的数个担保物权之间发生冲突的必然性。这种)中突既关系到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又影响了担保交易的适用,因此,应当设立一些解决冲突的基本规则。

  • 标签: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竞合 优先受偿权
  • 简介:动产抵押制度作为我国法定的非占有式担保亟待完善,其一方面无法回应实践中的需求,另一方面也未能顺应动产担保改革的国际潮流.国内反复出现的让与担保反映出当事人降低担保物变现成本的需求,域外法中的信托制度显示出其在保护资金方面的优势.尽管让与担保与信托制度较我国动产抵押制度具有某些方面的优势,但因其缺乏公示性以及与现有制度不相融合等原因,让与担保与信托制度均无法替代我国现有的动产抵押制度.在有益功能的实现方式上,既有制度的继续改良优于引进让与担保与信托制度.我国的动产担保应致力于完善现有的动产抵押制度,通过借鉴美国UCC第9编等先进经验,并结合让与担保制度及信托制度的有益启示,应在动产抵押的公示登记、功能化路径、价金识别、实现程序等方面进行改良.

  • 标签: 动产担保 抵押 让与担保 信托 所有权保留
  • 简介:动产抵押制度作为我国法定的非占有式担保亟待完善,其一方面无法回应实践中的需求,另一方面也未能顺应动产担保改革的国际潮流.国内反复出现的让与担保反映出当事人降低担保物变现成本的需求,域外法中的信托制度显示出其在保护资金方面的优势.尽管让与担保与信托制度较我国动产抵押制度具有某些方面的优势,但因其缺乏公示性以及与现有制度不相融合等原因,让与担保与信托制度均无法替代我国现有的动产抵押制度.在有益功能的实现方式上,既有制度的继续改良优于引进让与担保与信托制度.我国的动产担保应致力于完善现有的动产抵押制度,通过借鉴美国UCC第9编等先进经验,并结合让与担保制度及信托制度的有益启示,应在动产抵押的公示登记、功能化路径、价金识别、实现程序等方面进行改良.

  • 标签: 动产担保 抵押 让与担保 信托 所有权保留
  • 简介:一、动产让与担保的形成与法律认定(一)动产抵押的必要性与禁止质权占有改定之间的相克让与担保是由'动产抵押'制度形成、发展而来的产物。从德国19世纪中叶起,在没有不动产(土地)的城市居民、手工业者之间,将家庭财产及工业设备等动产作为担保从而取得金融融资的方式变得十分流行。因为市民不可能离开此种生活类动产,所以便形成了抵押。然而,在民法上,关于动产担保,由于'占有担保(Faustpfand)原则'严格

  • 标签: 动产让与 担保问题 让与担保
  • 简介:同一动产上存在数个担保物权因而发生权利的竞合。如何解决这种问题,相关法律并不明确,本文提出了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原则,即“确认设立优先原则”和“占有优先原则”,并以两原则为指导分类对各种具体竞合状态及解决方法予以了分析和说明。

  • 标签: 动产担保物权 竞合 处理方式 效力优先 抵押权 质权
  • 简介:随着金融机制改革逐步推进,以信用为基础的担保交易呈现出爆发式增长。此背景下,作为非典型担保动产让与担保异军突起,应用广泛。时至今日,学界对动产让与担保制度已作较为充分的研究,但其中的三个通说观点值得商榷。第一,"动产让与担保制度不可成文化"之通说依据不足,动产让与担保应予成文化。该制度之"让与"并非虚伪表示行为,而系当事人内心真意之表彰;该制度并非违背"流押禁止"之规,而是与其并行不悖;该制度并非与担保物权体系相抵触,而是与其相兼容;该制度并非无比较法上先例,而是有迹可循。第二,"动产让与担保制度采‘所有权构造’"之通说依据不足,动产让与担保应采"担保权构造"。该制度并非与交换价值"绝缘",而是具有鲜明的价值权性;该制度的公示手段并非是占有改定,而是声明登记;该制度设计时并非仅考虑债权人利益,而是应兼顾好各方利益。第三,"动产让与担保权实现采处分清算"之通说依据不足,动产让与担保权实现时应将当事人意愿置于优位,以约定优先;无约定时,应采归属清算方式。

  • 标签: 动产让与担保 成文化 担保权构造 归属清算
  • 简介:【摘要】国外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得到了很大发展,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也在《物权法》中得以确立,其融资与担保的双重功能的到了很大发挥。但其实行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对其问题加以解决从而降低贷款风险成为必要。【关键词】动产浮动抵押概念主体客体实现一、浮动抵押概念界定浮动抵押规定于《物权法》第181条“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该款对于浮动抵押规定有以下含义:第一,主体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第二,客体限于现有或将有的动产,包括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第三,浮动抵押设定应采书面协议形式。对于浮动抵押登记及其效力在《物权法》第189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

  • 标签: 中存在 动产浮动 存在问题
  • 简介:摘要:在融资担保业务中,不动产抵押评估是一项至关重要的环节。其不仅关系到贷款人的利益保护,也影响着风险控制的效果。然而,由于不动产市场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如何进行准确的抵押评估成为了一个挑战。因此,对融资担保业务的不动产抵押评估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评估方法、步骤,对于提高评估质量和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 标签: 融资担保业务 不动产抵押评估 成本法
  • 简介:当同一标的物上存有多个担保物权时,就会出现担保物权的竞存。关于如何解决担保物权竞存的效力冲突问题,现有的《物权法》、《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此规范有限,有些规定本身存在自相矛盾之处。为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有必要将以同种典型动产担保物权为核心,探讨其发生竞存时的顺位关系,以期能对我国的司法实践有些许裨益。

  • 标签: 动产 担保物权 竞存 顺位
  • 简介:担保债权而转移不动产所有权的不动产转让担保,是在韩国判例和学说中都被认可的一种非典型担保。如果仅根据限制债权人的暴利行为的《韩国民法》第607条和608条规定,则是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的。所以在1983年,韩国为明确规制转让担保制度,制定了《关于假登记担保的法律》(以下称《假登记担保法》)。不动产的转让担保有很多种形式,其中因消费借贷,以担保债务为目的而转移不动产所有权的担保权,也是假登记担保法的适用对象。下面,笔者就对韩国的假登记担保法进行概括性的介绍。

  • 标签: 不动产转让 假登记 担保法律
  • 简介:我国《物权法》并未要求建立统一的动产担保物权登记制度,目前学界多主张建立动产担保统一登记制度,但这种中心化的解决方案面临诸多障碍,难以实现。主要原因在于登记机构过多难以协调,动产种类丰富且不断增加以及缺少和监控技术有效联结等问题难以解决。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和去中心理念的提出为对动产担保物权制度重构的技术支撑。区块链技术结合物联网技术应用于动产担保登记,会对我国的民商事法律制度以及金融实务产生深远影响,带来动产的不动产化、资产的数字化和智能化以及物联网金融的发展。

  • 标签: 动产物权 动产担保登记 权利公示 区块链 物联网
  • 简介: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抵押合同效力的案件中,常常会遇到一份不动产抵押合同于担保法实施日(1995年10月1日)之前订立,当时因法律、法规未规定登记才生效,故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担保法实施后,该份抵押合同属于登记才生效的合同范畴,但当事人未补办抵押物登记。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看待这类抵押合同的效力?

  • 标签: 抵押合同 担保法 不动产 效力分析 抵押物登记 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