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我国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的要求下,农村地区也相应地进行了农村房屋登记,但农村房屋登记往往处于不重视的困境,主要原因在于立法将房屋占有范围之内的宅基地规定为集体所有.因农民欲要建设房屋必须要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但立法却将宅基地使用权人限制为农村集体成员,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实际被限制流转,相反,立法并没有限制农村房屋的自由流转,此种状态必然导致农村房屋所有权人往往与宅基地使用权人并不一致,农村房屋的价值受损,登记与否就显得并不重要.尽管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赋予了生活保障功能,但宅基地的社会保障功能逐渐弱化,财产性功能日益增加,人们在习惯上以及实务中已经将其作为私有财产,即宅基地并非集体所有土地而是私有土地,此种事实必然为进一步宅基地自由流转奠定了基础,未来立法应当予以重视.
简介:小产权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有效的案件主要有集体土地国有化、购房人户籍"非转农"、卖房人背信主张交易无效、亲属间处分房产份额或借用资格购房、房屋建设方以房抵债等类型。就认定小产权房交易有效的司法考量依据而言,具备合同的一般生效条件得以较多考虑,而与国家政策的契合度却较少被顾及;尊重交易特殊性、维持实质公平的理念得到相当程度的认可和体现。据以判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的直接法律依据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依据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农业相关建设所含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不在法定禁止之列;只要不违背农地保护、农村保障的宗旨,相关的房产买卖合同均应被确认为有效。相关司法活动应尽量尊重情理,注重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在利益协调中的动态贯彻。从立法论角度出发,当前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用途的限制应予解除。
简介:2009年制定并公布的《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是促成《欧洲共同买卖法草案》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尽管《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公布后引发学术界的广泛批评,欧洲权威机构也同样对此持谨慎态度,然而,在欧盟范围内为协调各成员国传统私法的努力并未中止,《欧洲共同买卖法草案》即是明证。《欧洲共同买卖法草案》旨在突破欧洲跨境经济活动现有瓶颈,减少交易成本,充分开发内部市场潜力,为买卖合同领域的当事人提供受统一的合同法规则约束的可能性。本文首先介绍《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它为《欧洲共同买卖法草案》奠定了重要的基础,其次分析《欧洲共同买卖法草案》的产生背景并阐述其目标、范围及内容,最后对《欧洲共同买卖法草案》规则提案与欧洲法律传统之间的关系进行举例说明并作一般性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