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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交易的扩大,在不动交易中,对善意受让人的保护问题逐渐显现,在学界的提议和争论下,立法机关最终设立了不动善意取得制度。在设立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规范时,将动产不动进行了统一规定,但两者之间的构成要件是存在一定差异的。本文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重点通过无权处分、善意、支付合理价格以及转让登记完成这几个方面对不动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进行探讨。

  • 标签: 不动产善意取得 无权处分 善意 合理价格 完成登记
  • 简介:物权法出台之前,关于不动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就存在诸多争议,物权法出台之后,将不动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在同一条款里,没有意识到二者之间的区别,以致这一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不动善意取得求无权处分,但该无权处分应是不动登记簿错误导致的无权处分,且限于权利事项错误。受让人善意是指其基于信任不动登记簿而受让不动,重大过失不是排除其善意的理由。判断善意的时间点应该是实际取得登记之时。合理价格的判断要结合不动市场价等诸多因素综合判断,最后,以登记是否为物权生效要件判断登记是否作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 标签: 不动产善意取得 无权处分 善意 合理价格 登记
  • 简介:摘要:基于历史原因和不动登记不够完整的情形下,我国还未确立不动登记公信力制度,但是为了保护善意买受人在登记权利状态和真实权利状态不一致时,我国《物权法》第106条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以解决该情况下,不动的归属问题。

  • 标签: 不动产,善意取得要件,登记。
  • 简介:<正>目次一、制度背景及基础分析二、制度构成三、法律效果四、占有的法律意义一、制度背景及基础分析(一)理论论争及评析动产物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理论界已形成共识,但对于不动物权是否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理论界却存在着明显的分歧。学者认为,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不动是绝对不能囊括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

  • 标签: 不动产登记 善意取得制度 不动产物权 物权人 动产善意取得 抵押权登记
  • 简介:摘要善意取得制度一开始是仅限于动产领域,随着经济发展的需要,善意取得制度的范围就扩大到了不动领域。我国《物权法》第106条中认可了不动善意取得制度,但并没有区分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和不动善意取得制度,对于两者的构成要件也没有明确规定,这对司法实践造成难题。本文通过借鉴大陆法系各国或地区关于不动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的立法比较分析,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对我国不动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的若干构想。

  • 标签: 不动产 善意取得 登记制度 公信力 无权处分
  • 简介: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物权变动规则,但不动在适用该制度时,仍存在一些问题,这值得不断地进行探讨。本文主要对不动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进行简单探讨,从而促使不动交易双方有序进行交易,促进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 标签: 不动产 善意取得 无权处分 登记
  • 简介:不动登记实行形式审查主义的国家未将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不动,把不动登记动产的占有作为物权的法定公示形式,善意第三人信赖不动登记动产占有的表征

  • 标签: 不动产善意 取得研究 善意取得
  • 简介:从理论依据、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上看,不动亦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可适用善意取得不动包括部分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已登记的、有登记瑕疵的、尚未进行登记但不违章的以及已登记的属赃物的不动.

  • 标签: 不动产 善意取得制度 适用 共同共有 赃物 法律效力
  • 简介:不动登记实行形式审查主义的国家未将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不动,把不动登记动产的占有作为物权的法定公示形式,善意第三人信赖不动登记动产占有的表征

  • 标签: 不动产善意 取得研究 善意取得
  • 简介:不动登记实行形式审查主义的国家未将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不动,把不动登记动产的占有作为物权的法定公示形式,善意第3人信赖不动登记动产占有的表征

  • 标签: 不动产善意 取得研究 善意取得
  • 简介:善意取得制度是否适用于不动,学者各持己见,本文总结了肯定不动善意取得和否定不动善意取得的主要观点,指出两派观点分歧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学方法论的差异,并进一步检讨二者的方法论,提出对我国未来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想.

  • 标签: 不动产 善意取得 法学方法论
  • 简介:摘要对从无权利人处善意取得不动应采取何种善意保护制度,需结合物权法的立法思想、不动物权变动模式和不动登记制度进行综合评判。《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不动善意取得制度和德国、瑞士法上的不动登记簿公信力制度在前提条件、理论基础、法律效力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不宜盲目照搬德国法关于不动登记簿的公信力的规定来解释我国的不动善意取得制度。

  • 标签: 不动产 登记簿 权利事项 善意取得
  • 简介:摘 要:为保护善意受让人,法律设立了善意取得制度。而适用善意取得最大且最复杂的问题就是如何认定受让人为善意,具体来说即善意的认定标准、判断时点以及举证责任分配。《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延续《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以“不知道且无重大过失”为认定标准、以“受让时”为判断时点、以“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时,应承担证明责任”为责任分配方式。但学界和实践中对“重大过失”和举证责任分配仍有不同理解。笔者认为,受让人的注意义务除查阅权属证书或不动登记簿外,还应包括一定的调查核实义务,但随着不动登记制度愈加完善,公信力愈高,不应赋予受让人过多的注意义务。关于善意的举证责任分配,应理解为无论是受让人主张善意取得,还是原权利人主张不构成善意,均由原权利人承担证明责任。

  • 标签: 善意取得 善意 重大过失 举证责任
  • 简介: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编的解释(一)》第14条规定:“受让人受让不动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权处分,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为受让人善意。”因而,笔者认为认定受让人为善意,首先得有时间限制,在受让时没有主观恶意。其次,转让人没有处分权,但是具有处分的权利外观。权利外观即不动登记簿记载的有关事项,使受让人有权相信出让人具有所有权。最后,受让人没有重大过失,即不知且不应当知道出让人没有处分权。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这既体现出我国不动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不动登记公信力制度,也要求善意受让人“不知且不应知”,与我国现实国情相适应。

  • 标签: 不动产善意取得  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  重大过失  不知且不应知
  • 简介: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各国民法普遍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动产以占有作为公示方法,其公信力表现不足,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正是为了弥补动产公信力不足而建立的.不动登记作为公示方法,其表现了足够的公信力,因此无需不动善意取得制度的补充.我国认可不动登记的公信力保护,就没有必要建立不动善意取得制度.

  • 标签: 善意取得 不动产登记 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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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日耳曼法中有关善意取得的雏形即“以手护手”原则,与罗马法“发现己物,我即收回”原则相比较,均注重保护原物权人利益。随后在商品交易频繁发生的社会,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被重新定义,最终形成当今的善意取得制度。由于不动采用登记的公示方式,将不动纳入普遍意义的善意取得制度后,造成了与动产善意取得的诸多差异。如何处理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关系,我国应将对不动交易的保护从善意取得制度中剥离,并借鉴德国不动登记簿的公信力原则,形成我国动产适用善意取得不动适用公信力原则的区分保护模式。

  • 标签: 善意取得 不动产 公示公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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