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善意取得善意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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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编的解释(一)》第14条规定:“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权处分,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为受让人善意。”因而,笔者认为认定受让人为善意,首先得有时间限制,在受让时没有主观恶意。其次,转让人没有处分权,但是具有处分的权利外观。权利外观即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有关事项,使受让人有权相信出让人具有所有权。最后,受让人没有重大过失,即不知且不应当知道出让人没有处分权。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这既体现出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制度,也要求善意受让人“不知且不应知”,与我国现实国情相适应。
机构地区 西北政法大学
出处 《中国科技信息》 2023年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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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2023年06月29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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