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疑罪从无”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遵循的一项刑事司法的重要证据法则,它来源于早期的“无罪推定”,是“无罪推定”的延伸。从字面上理解“疑”是指不信,因不信而猜度,或者指不能解决的,不能断定的。所谓“疑罪”就是根据现有的证据对能否定罪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即对是否构成犯罪存在疑问。在刑事司法中,当出现这种既不能排除犯罪嫌疑,又无铁证定罪的两难境地下,从法律上推定为无罪的一种处理方式,这就叫“疑罪从无”。“疑罪从无”作为一项普遍的刑事司法原则,经历了“疑罪从轻”再到“疑罪从无”的渐进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无数的经验和教训告诫我们,在刑事司法领域,实行“疑罪从无”有着不可替代而深远的意义。
简介:由于个案实体公正缺乏充分保障,个案程序功能无法全面实现,个案救济制度存在诸多不足,导致疑罪从无案件难以直接解决被害人损失补偿和被追诉人所受损害的国家赔偿问题,难以保障当事人行使参与权与知情权,难以实现疑罪从无处理程序的吸收不满功能,难以实现新证据出现后的个案救济公正。鉴于此,应健全国家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被害人损害补偿机制,以及比例赔偿与定额赔偿相结合的被追诉人国家赔偿制度;应完善程序参与及程序公开制度,全面实现疑罪从无处理程序的多重功能;应坚持利益平衡原则,细化证据不足无罪判决的再审启动标准,设立相对独立的疑罪从无案件处理后再审程序,在兼顾真实与安定的基础上不断完善证据不足无罪判决再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