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瑕疵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认定作为近年来公司法实务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一直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从一则案例出发,探讨瑕疵出资股东资格认定的相关理论,以及外观要件如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工商登记等对瑕疵出资股东资格认定的影响。【关键词】瑕疵出资股东资格外观要件一、案例提示甲公司有股东10名,公司成立于2001年10月,注册资金200万元。2006年公司股东之间因企业管理问题发生争议,其中8名股东提出,股东A的20万元和股东B的20万元出资没有缴纳。2006年12月1日,公司通过特快专递向两位股东发出通知。要求股东A和股东B于接到特快专递后15日内向甲公司一次性缴齐出资,否则,视为A和B放弃股东资格。A和B接到特快专递后,并没有在15日内向公司缴齐出资,A只交了10万元,B交了15万元。公司在15日期满后.将A和B交到公司的25万元退还给了两人,并通知二人,因为二人没有在15日内缴齐出资,已经被公司取消了股东资格。A和B不服.认为公司没有任何权力取消其股东资格……
简介:根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不实出资股东和公司设立时其他股东应就补足出资和清偿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应是“有主次关系的补充性连带责任”。在连带责任人内部,不实出资股东承担严格责任,其他股东承担过错责任。当无过错其他股东因不实出资股东无力补足出资或偿还公司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时,其有权持已合法履行连带责任的凭证直接请求原判法院作出允许其行使追偿权的裁定。以此为基础构建的内部求偿权模式有利于债权人和无过错其他股东利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