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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引言概念是"反映对象本质属性的思维方式。人们通过实践,从对象的许多属性中,撇开非本质属性,抽出本质属性概括而成。在概念形成阶段,人的认识已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把握了事物的本质。科学认识的成果,都是通过形成各种概念来加以总结和概括的。"~①就法律而言,概念不仅是"反映对象本质属性的思维方式",更是构建法律的一种技术手段。每

  • 标签: 法典编纂 概念形成 商法体系 新世纪中国 民事主体 民事法律行为
  •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通过和实施以来,社会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海商法》与国际国内的立法发展不相适应,存在着内容服从形式的缺陷。为了顺应海洋战略新形势,遵循海法的内在性规律,契合海法的现代化特征,中国应当尽快编纂中国海法典。编纂中国海法典应坚持开放性、前瞻性、协同性原则。海法典编纂的第一步是修改《海商法》相关条款,整合司法解释;第二步是扩大其适用范围,增加航运贸易发展与海洋时代所需要的规范内容,将涉海相关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规范及相应程序统一纳入海法典。

  • 标签: 《海商法》 海法 海法典编纂 编纂动因 编纂原则 法典体系
  • 简介:《各国政艺通考》编纂的宗旨与科举改革和西方新学传播相契合,是一部分类汇纂世界主要国家政艺的政书类史书,由管廷鹗奏请,光绪帝诏准,由翰林院拣选人员负责修撰,经费则主要由大学堂承担,不足部分由翰林院向清廷奏派另行拨付。其编纂经过三个阶段,编纂程序大致是先农学——次法学——次财政——次地理、学校——最后各国历史,每门编纂完竣后会有校勘和进呈;全书告成后上编纂总目、上进书表、告成议叙。作为晚晴大型官修史书,梳理和总结编纂始末给我们留下了宝贵的经验。

  • 标签: 《各国政艺通考》 翰林院诸臣 恽毓鼎 《澄斋日记》 编纂始末
  • 简介:面对高龄化社会的现实需求和身心障碍者福利新理念的内在驱动,我国民法总则编纂为重塑现代成年监护制度提供了契机。构建现代成年监护制度的核心在于将成年监护制度与被监护人的行为能力加以“脱钩”。其主要内容包括,扩大被监护人的范围,凡不能自我保护与照顾的人均可作为被监护人,同时采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精神障碍者、智力障碍者、身体障碍者、辨识能力衰退的老年人、因不良嗜好而致辨识能力欠缺者等均可适用监护制度;根据成年被监护人的具体辨识能力程度,设立监护、保佐和辅助三个层级的监护类型;增设意定监护,并明定意定监护优先于法定监护适用;建立以监护监督人为主、监护监督机构为辅的双重监督体制,采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监护监督的职责。

  • 标签: 成年监护 辨识能力 监护层级 意定监护 监护监督
  • 简介:在国家层面以及学者层面所存在的对民法的私法属性之缺乏认同,为民法典编纂在观念上的主要障碍,反法典化的理论观点、民法典编纂体系的理论纷争以及因侵权责任独立成编而导致的具体制度安排上的困难等,是民法典编纂在技术上的主要障碍。厘清理论研究与立法活动的关系,确立立法大局意识,在学者与立法机关以及学者相互之间达成理解和妥协,是克服民法典编纂之障碍的基本途径。

  • 标签: 民法典 编纂 立法障碍
  • 简介:穗积陈重所著《法典论》一书将法典编纂论本质定位为形体论,以翔实史料为基础,致力于法典形体论的构建路径探究,为法典建构提供了有益视角。法典形体论主要指涉法典外在形体及其构建路径,形体论的研究在传达法典实质精神,维持法典形式理性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法典形体的建构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当遵从实质精神的指导,发挥法律者的主导作用,并明确法典形体构建的路径认知。法典形体在宏观上应以权利为导向,中观上以合理结构为追求,并在微观上选择明确的用语。《法典论》中的立法技术对于我国民法典编纂具有重大助益。

  • 标签: 《法典论》 法典编纂 形体论 路径选择
  • 简介:一、问题之提出中国有编纂法典的历史传统,然多年来关于民法典之编纂却一直停留于学界之探讨,直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此一决议正式将编纂民法典纳入立法进程。民法典乃私法之基本法,于宏观上涵摄私法各领域,然于微观上将纳入哪些部门法、以何

  • 标签: 保险契约 契约法 部门法 保证保险 立法进程 损失补偿原则
  • 简介:我国学界对商事登记制度的研究多是对某些内容零星的研究,没有从统一立法的视角深入探索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践中,商事登记改革成果丰硕,但仍然是对原有制度的修补。在编纂民法典背景下,民商法的体系化进入关键阶段,要实现民商事法律体系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民商法的有

  • 标签: 商事登记 法典编纂 民商事法律 商法体系 商事通则 立法研究
  • 简介:我国民法典起草工作的重新开启,不仅是我国法治强国梦想之舟的重新扬帆启航,更是我国法治进展中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性质的大工程。民法典的编纂需要理性思维和科学精神的支撑。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应当具有二十一世纪特质的共识之下.我们需要将更多的精力用于提高民法典的编纂质量上。我国民法典的编纂需要首先从理论上解决如下几个重要关系.即未来民法典与现行立法的关系、民法与商法及知识产权法的关系、民法典编纂与法学理论、司法实践与社会习惯的关系、民法典编纂独立委员会与法学家及立法工作委员会的关系。这些关系如果在理论上依然处于混沌不清的状态,民法典编纂的质量就难以保障。

  • 标签: 民法典 民法典编纂 关系 民法典编纂独立委员会
  • 简介:俄罗斯属于大陆法系国家,结构严谨、逻辑严密、包罗万象的成文法典是立法者追求的终极目标,知识产权立法也不例外,将知识产权法纳入民法典中统一规定是俄罗斯民事立法的传统。本文拟通过对俄罗斯知识产权立法与民法典的编纂之间关系的历史传统及其法律基础的考察,探讨俄罗斯知识产权立法法典化产生和发展的内在规律,从而为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的提供有益的借鉴。

  • 标签: 俄罗斯 民法典的编纂 知识产权立法法典化
  • 简介:引言有的学者曾经提出:社会经济发展,任何人均可随时"下海"经商,人的普遍商化使得商事主体与一般法律主体相融合,无法将"商人"与民法规定的公民和法人相区别,要把"商行为"分别于民事行为也如同抽刀断水般困难。~①该文章看似是对民商合一的赞成,实则是对民商法和经济法的混

  • 标签: 民法保护 法典编纂 商事主体 商行为 主体相 民法规定
  • 简介:一、从脱法典化到再法典化已久而指出的是所谓民法典的“空洞化”现象。即现在由多数特别法脱胎换骨而形成的《民法典》,作为我国的市民的一般生活规范,果真仍会对现在,乃至对将来都具有意义吗?特别是在民法的大幅度修订进行之际,我们难道没有必要关注法典是什么的、法典是对谁的、法典包括什么以及法典应怎样编纂这些根本问题吗?

  • 标签: 《民法典》 意义 编纂 “空洞化”现象 事业 解题
  • 简介:一、民法商法化之简述民法商法化简而言之即是在民商合一的民法典编纂体例下,法条的内容既要体现民法的内容,又要体现商法的内容,做到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民商有别,民事法律关系和商事法律关系不应适用同一标准。这样做的原因有四:第一,民事主体和商事主体的风险预见和控制能力以及注意义务不同,民事主体是弱而愚,其经济实力以及识别风险的能力都比较低,而商事主体则被各国商法推定

  • 标签: 法化 法商 商事主体 民事主体 民商合一 商法体系
  • 简介:当下,我国民法典的编纂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据说已经有了明确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作为一部私法大典,民法典的编纂无疑是我国法治建设中极其重要的一项社会工程。虽然就民法典编纂的社会条件而言,也许还未真正成就,但是法律本是一种调整社会的规范,是人们改造社会的工具和手段,因此,一部重要、科学的法律的制定或编纂必将有力地促进社会的发展,更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长治久安目的达成。也只有将民法典的精神和灵魂融入法制体系之中,我们的法制体系才是真正具有时代精神的法治体系,从而完成法制的华丽转身。

  • 标签: 民事诉讼法 法制体系 同步调整 法典编纂 时代精神 法治体系
  • 简介: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上海的日本侵略军开进英法租界。1941年12月15日凌晨5时,十余个便衣人员闯进法租界霞飞路许广平先生的家,抄走了部分《鲁迅日记》手稿和书刊,打成两大包,押着许先生关进了北四川路日本宪兵队总部。1942年2月27日,又将她转移至臭名昭著的极司菲尔路76号汪伪特务机关。许先生被囚受难76天,直到1942年3月1日才获释放。

  • 标签: 日本侵略军 鲁迅日记 四川路 许广平 战争爆发 法租界
  • 简介:在中国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毛泽东表现出来了强烈的历史意识。中国革命道路的开辟,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确立,“文化大革命”之前中国社会主义建设所取得的一系列成就,这些都与毛泽东反思历史,吸取经验教训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毛泽东这种对历史进行自觉反思,进而再来指导现实的行为,就是其历史意识的鲜明表现。

  • 标签: 毛泽东 历史意识
  • 简介:张宏杰的笔总是能如此轻松地割开时问帷幕,让那些本来离我们极其遥远的历史人物的气息甚至体温扑面而来:吴三桂真正过人之处在于他的处事能力。他情商极高,善于感觉别人的情绪变化。不论什么场合,他都能镇定自若。在战场上,他表现出的勇气和沉着使他能赢得所有军人的尊重;而在社交场合。

  • 标签: 历史人物 处事能力 情绪变化 社交场合 吴三桂 情商
  • 简介:一、引言有学者表示,民法典在法律体系中具有实质的"宪法性"地位,被称为"私法中的宪法"。~①这种说法是有道理的,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等基础性法律关系,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已然被视为诸法之基础。于是,为了完善民法体系的逻辑性,方便司法人员的实践性操作,民法典的制定

  • 标签: 商事通则 商事立法 法典编纂 基础性法律 司法人员 民法体系
  • 简介: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说过,意识形态本质上“没有自己的历史”,这是从归根结底的意义上来说的,意识形态没有绝对的独立性,它依赖于社会存在。“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社会现实决定着意识形态的产生,决定着意识形态的性质。决定着意识形态的变革。但是,意识形态也并非一直处于被动,它具有相对独立性:意识形态能动地反作用于社会存在,并维护统治阶级的州益;意识形态与社会存在不完全同步性;意识形态具有历史继承性。

  • 标签: 马克思 恩格斯 意识形态 社会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