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摘要:担保制度最核心的优势在于其“优先受偿性”,当债务人出现逾期不能清偿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担保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担保物权从而保全债权或者减少债权损失。然而,当担保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中,担保物权的实现时点、实现方式及程序都将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这种限制有可能降低担保权人受偿的确定性并且减损担保权益的价值。
简介:摘要:人工智能生成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不是由人类创作完成的,而是机器运作的产物,所以很难被认定为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作品。它的出现给现行的著作权法律体系带来了一定的冲击,司法实践中也已经出现了人工智能生成物因为无法可依而被他人滥用的情况。本文通过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分析,结合我国基本国情提出了一些完善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的措施,从而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发展提供思路。
简介:摘要:鉴于船舶价值大,跨国运输等特殊属性,无论是海商实务中还是《海商法》和《民法典》物权编的法律规定中,都确定了船舶物权的登记对抗主义模式。但是对于登记对抗下不可对抗第三人的范围,到底是《海商法》中规定的广义第三人更为合理,还是《民法典》中规定的善意第三人更为合理,还是应该再将第三人的范围在善意的前提下进行进一步的限缩尚有争议。需要明确第三人范围使得船舶物权的物权变动制度更加的合理、完善。本文首先立足于这两部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对船舶物权的登记对抗主义进行释义,再对船舶物权登记对抗中的第三人范围进行分析界定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简介:摘要在我国现行担保体系中,公司担保的实行可能会使公司的正常经营受到影响,从而使股东和投资者陷入风险之中,这不仅影响公司的财产安全,还会损害股东及其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公司法》第16条对公司担保的相关操作,授予了公司章程的制定权利。1在民法现行立法体系及司法实践中,对于违反强制性规范的行为采取的是否定的态度,以此来体现出司法权威与强制适用。但是在法学理论与司法实务中,一般将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6条认定为公司对外投资或担保行为的效力的规定,据此,出现的争议就为对于该条的性质是否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通过对公司担保制度的立法进程及立法背景的相关梳理,以及在理解与适用过程中存在的争议进行分析,从而从公司法与合同法两个范围对该法条的规范性质得出结论。2
简介:摘要文章结合海外项目融资的概念及特点,以及项目融资的担保人和担保种类分别进行了介绍和分析。如何构造严谨的担保体系,提高项目的信用等级,是项目融资的重要内容。本文对项目融资的特点以及融资担保进行了详细的介绍,进而为项目融资提供理论支持,可供参考。
简介:工程担保虽然备受关注.政府也是大力推行,但终因种种原因而缓缓前行。
简介:摘要:《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施行以来,在商业银行涉抵贷款诉讼清收案件过程中,各方针对开发商所签担保函效力及银行抵押权的取得等问题存在诸多讨论。本文旨在通过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解读,并结合司法判决倾向进行分析,以帮助商业银行有效应对实践中的此类问题。
简介:摘要:通过对近年来的相关司法裁判的分析并结合以往学者对此的实证分析,发现对于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的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行为的效力认定,司法裁判进路主要有规范属性分析进路以及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进路。对于规范属性分析进路来说,如何识别法律规范的类型及其法律效果,目前难以形成共识,使得该进路在适用时受阻;另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进路明显弱化了《公司法》第十六条的法律地位。本文认为对于公司越权担保效力判定的司法裁判进路,理应回归于《公司法》第十六条本身,将《公司法》第十六条作为其司法裁判的规范依据,但不能寄予简单的从《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范属性分析来进行效力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