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系经销摩托车的个体户,2000年与被告之一郭某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被告负责将原告的货物(摩托车一宗)自济南运到单县,原告支付运输费用700元。同年4月被告与原告雇佣的两名经销人员在济南共同办理购货手续后将货物清点装车,3人共同乘车返回单县。途中汽车发生大火,虽经奋力扑救,但仍烧毁了几乎全部托运货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共计16万余元。经当地消防部门现场勘验,认为火灾原因不明。原告与被告及被告挂靠的运输公司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遂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及挂靠的运输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6万余元。一审法院认定,
简介:情势变更原则授予合同中受情势变更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合同变更权;外国(地区)法律中有的规定该当事人对它可以直接行使,有的规定其对它只能通过司法程序行使,有的规定它的行使对象仅限于数量条款,有的规定变更权行使对象为合同全部条款.外国(地区)法学界有人认为该变更权是一项虽符合公平要求但对社会经济秩序不利的合同权利;有人认为应将经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对双方当事人均显得公平确定为这一权利的行使条件;有人认为由它的行使所体现的效力只是情势变更原则的第一次效力;笔者认为该变更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它的出现对大陆法系合同法理论中的合同定义的正确性提出了挑战.
简介: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的睡虎地发掘了12座墓葬。其中11号墓是公元前217年即秦始皇三十年的墓葬,墓主人名喜,任过安陆御史、鄢令史等司法官职。棺内有竹简1155支,内容有《编年纪》、《语书》、《秦律十八种》等十种。在《秦律十八种》中,有一种是《田律》,内有一则关于保护森林的条文:“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靡卵彀,毒鱼鳖,置井罔,到七月而纵之。唯不幸死而伐棺椁,是不用时”。这可以说是我国有记载的最早的森林保护法律。这段文字要译成现代的话就是说:从春季二月起,不准进山砍伐林木,并且不准堵塞林间水道;不过夏季,不准进山樵薪、割草烧灰,不准捕捉幼兽,不准掏鸟蛋,不准捉兽鸟,不准毒捕鱼类,不准设网与陷阱来捕杀鸟兽,到七月方可解除此禁令。只有不幸的死者制作棺椁而伐木,可以不受时间限制。我国最早的森林法@郭天亮@李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