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系经销摩托车的个体户,2000年与被告之一郭某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被告负责将原告的货物(摩托车一宗)自济南运到单县,原告支付运输费用700元。同年4月被告与原告雇佣的两名经销人员在济南共同办理购货手续后将货物清点装车,3人共同乘车返回单县。途中汽车发生大火,虽经奋力扑救,但仍烧毁了几乎全部托运货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共计16万余元。经当地消防部门现场勘验,认为火灾原因不明。原告与被告及被告挂靠的运输公司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遂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及挂靠的运输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6万余元。一审法院认定,
简介:贫困地区多处于山区,发展林业经济是产业脱贫的重要途径。林业扶贫模式包括聘用贫困人员担任护林员的劳务模式,大力发展经济林、林下经济和林牧结合的饲料林业产业模式,发展林业旅游等。发展林业经济,推动扶贫工作在实践中面临劳务人员的工伤保险需求、自然灾害、森林火灾、病疫、虫害风险、林业产品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还经常面临金融支持不足的困难和农户发展信心不足的问题。从保险的视角,通过防范风险、促进就业和推动农村普惠金融,保障林业经济产业链风险、促进资源要素投入、保证扶贫收益的稳定,使得林业经济能更好地服务于脱贫攻坚工作。贵州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引入安格斯基础母牛项目是"保险+"林业扶贫模式创新的一个应用示范。
简介:情势变更原则授予合同中受情势变更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合同变更权;外国(地区)法律中有的规定该当事人对它可以直接行使,有的规定其对它只能通过司法程序行使,有的规定它的行使对象仅限于数量条款,有的规定变更权行使对象为合同全部条款.外国(地区)法学界有人认为该变更权是一项虽符合公平要求但对社会经济秩序不利的合同权利;有人认为应将经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对双方当事人均显得公平确定为这一权利的行使条件;有人认为由它的行使所体现的效力只是情势变更原则的第一次效力;笔者认为该变更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它的出现对大陆法系合同法理论中的合同定义的正确性提出了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