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单独设立了利润要素,将利润定义为:“利润是企业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而国际会计准则并没有单独设立利润要素,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考虑是:他们所设的收益要素中包含了利得,费用要素中亦归入了损失,利润是收益与费用的相抵之差,收益和费用的确认和计量从而也就是利润的确认和计量,利润只是这一抵减会计程序的产物,无须单独设立利润要素。目前国内会计界持废除利润要素观点的人中,有一部分人从收入费用观出发,认为利润的计量可依据会计方程式:利润=收入-费用,利润只是收入费用配合的结果。他们受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作法的影响,提出要取消利润要素;另一部分人则是从资产负债观出发,认为利润的计量可依据会计方程式:收益(利润)=期末净资产-期初净资产[亦=(期末资产-期末负债)-(期初资产-期初负债)],其实质就是对企业期初期末资产与负债的计量,他们认为利润在资产负债表中简单计量就可得出,作为单独会计要素来设立未免显得多余。
简介:随着税收征管机制的变化,由过去的“查管征、支帮促”逐步转向查征分离,使查账和征收工作更加规范,依法治税目标更为明确。然而,随之也带来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查归查,管归管,查管脱节,查而不改等。笔者在日常的税务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以下方面问题:
简介:<正>新税制下,对增值税征管的基本方式是“以票管税”.在当前现代化征管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如何管好税,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通过近三年的稽查实践,我们认为:强化“存货”的核算,是“以票管税”的完善与补充,是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有效手段.新旧税制下,“存货”核算的意义既有相同之处,又有本质的区别.相同之处在于:“存货”核算的基本功能,都是反映企业“存货”的进、销、存及结转成本的情况.区别在于:旧税制下,“存货”核算就和税收联系而言,一般只就销售(或转出)“存货”为考查内容,某种意义上说,只要“卡”住销售(转出)“存货”,就控制了销售收入,相应也就控制了税款流失.新税制下,增值税实行的是“价外税”,以进销项抵扣制为计税方法.“存货”的核算,既涉及到购进货物(进项税的实现),又影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