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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法国1994年新刑法典规定“无实行承罪或轻罪之故意,即无重罪轻罪”,从而首次将故意提升到总则的高度,并确定了以惩罚故意为原则,惩罚过失为例外的政策。本文从故意在法国的“行为-行为人”体系中的位置入手,分析了故意的内容、类别及犯罪的特殊样态中的故意,展现出法国不同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独特的犯罪故意理论,并在结论中指出法国刑法理论研究的实用主义对我国的借鉴作用。

  • 标签: 中的故意 二元论体系 体系中的
  • 简介:根据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或者位阶的不同,主张构建不同的犯罪构成体系,属于结构合理主义的理论观点,无助于解决实际问题。以事实与价值为基础构建的事实体系与价值体系、存在体系与规范体系,割裂事实与价值的内在联系,存在诸多缺陷。以事实与价值一为基础构建的一论评价体系,主张事实判断与价值评价辩证统一,具有内在合理性:能够避免客观归责与主观认罪;事实判断与价值评价虽混融但脉络清晰;能够充分说明事实判断与价值评价的内在联系。犯罪构成要件的位阶不影响行为定性。社会危害性理论在犯罪构成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排除犯罪性事由不构成犯罪是因为没有侵犯犯罪客体。

  • 标签: 犯罪论体系 事实判断 价值评价 二元论体系 一元论体系
  • 简介:目前学界关于税权概念存在着一些争拗,而税收债权和社会契约的引入和运用,有助于对税权内涵及其本质的深层解构。显然,税权作为国家税权力与纳税人税权利的统摄,并非仅仅是一种语义上的概括,而是税权力与税权利互为债权债务关系表里的必然,其主体不仅包括行使税权力的国家,还包括授权国家行使税权力的纳税人,而且始终以保障纳税人权利的良好实现为依归。本文试图运用税收债权债务和社会契约来分析税权的概念和内涵,澄清税权的外观结构与内在本质,进而揭示宪政语境下税权结构生成的价值逻辑。

  • 标签: 税权 外观结构 内在本质 权利本位 价值逻辑
  • 简介:现有监护属性学说多立足于语义分析学,故片面性彰显无遗。准确定位监护属性,应以相对稳定之法律关系为依托,透过具体制度构成予以全面考察,厘清类型差异视野下监护所具有之不同特质。整体层面考究,于内部法律关系,监护系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应履行之义务;干外部法律关系,监护则系监护人对抗被监护人以外其他一切第三人之绝对权。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之立法设计堪称允当,与监护基于内外法律关系划分之属性定位亦相契合。

  • 标签: 监护 属性 权利 义务 职责
  • 简介:对于动机错误有与一之争。者囿于“错误”是“表意人非故意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理念,不得不将“性质错误”拟制为内容错误,将双方动机错误置于错误法外救济。此种处理模式导致错误理论日益复杂化,难以把握。一为了将动机错误从可救济的错误中排除出去,主要采用列举或者相对人可识别性的方式。列举方式的优点是通俗易懂、便于操作,缺点是难免存在遗漏;相对人可识别性的方式无法妥善解决纯使他人受益的法律行为中的动机错误与双方动机错误问题。我国可以借鉴一的优点,尝试采用第三条路径,即“统分结合模式”:“分”就是坚持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的区分;“统”就是在司法解释中,将主观行为基础错误、性质错误以及纯使他人受益的法律行为中,成为行为人发出意思表示唯一原因或主要原因的动机错误和表示错误一体纳入《民法总则》148条予以救济。

  • 标签: 意思表示错误 重大误解 动机错误 二元论 主观行为基础障碍
  • 简介:马克思的法哲学观从早期的自由法律观到成熟时期的利益法律观,其基本线索始终贯穿着法与法律的哲学,它构成了马克思法哲学观之鲜明特征。

  • 标签: 马克思 法哲学 法律
  • 简介:文章通过分析澳门终审法院的三个行政裁判案例后认为,公、私法区分依旧是澳门行政法构建的理论基础。法位阶原则连同法律优先、法律保留原则,与公、私法区分没有实质的关联,即这些原则不是建立在公、私法的基础之上。在宪制性法律的层面上,如果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视为公法,在某种层面上则可能带来与私法同等的法律地位的倾向。行政法的基础,即公私法区分,与宪制性法律所确立的法位阶原则、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保留原则存在张力。

  • 标签: 公私法 二元论 澳门行政法 理论基础
  • 简介:1978年以后,我国为了迅速重建市场财产体系,只能依靠人为理性的快速建构,历史地选择了物权/债权的区分财产权结构。总体来看,这一结构既有历史前见提供的路径依赖,又符合日常经验的常识认知,也能满足资产阶级革命的时代需要以及现代交易的正当保护要求,因此具有历史、经验以及逻辑的自洽性,从整体结构上应予保存。与此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带来的复杂交往互动,这一典范式结构也从产生、变化阶段走向质疑阶段,受到了不绝的批评,基于其内在理论冲突、外生“中间权利”现象以及逻辑推演规则应用中的诸多矛盾,必须对现有物权/债权的僵硬区分标准予以改造。为此,有必要在现代权利话语语境下,以“义务人的知晓”作为物权逻辑链的新支撑,通过三个层次的默示外观反向推理方法重新建立物权的判断标准。同时,可借以实现私人意思判断坐标的转换,以权利人本人的意思与权利相对人的意思相互制约、互动并行。

  • 标签: 物权 债权 对世性 义务人的知晓 默示外观
  • 简介:春秋时期在我国历史上具有浓厚的一笔,它表现在诸多方面。就礼法关系而言,其变化是明显的。无论是强调“有差等”的礼,还是追求“刑无等级”的法,都绝对地维护君王的绝对权力。春秋时期法从礼的附属中脱离出来,在思想上与先前的礼的辩争,也只不过是为统治者的统治方式提供另一种选择,即选择何种统治方式才能更好地利于君主的统治和维护社会的秩序。

  • 标签: 春秋时期 礼法关系 二元结构 原因 统治方式 绝对权力
  • 简介:法治固然有其不可否认的优点,但绝不是最理想的或唯一的选择。以德治社会走向法治社会其实没有走很远,仍然是以一的社会走向另一个一的社会。由于强势文化和认识的限制,这一简单的事实却难以为人们所认识。

  • 标签: 法治社会 德治 限制 事实 走向 强势文化
  • 简介:最高国务会议是"五四宪法"中专属于国家主席的一种会议机制,最高国务会议表面上议而不决,但由于特殊的人员构成以及毛泽东在当时巨大的人格魅力和政治权威,最高国务会议反而成为超越常规国家机构、党的机构以及政治协商组织的超级国家权力机关,是一种统合一切的事实上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五四宪法"中国家主席制度的枢机所在。毛泽东作为国家主席,内在于"五四宪法"体制之中,并与全国人大、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组成常规政体结构。毛泽东作为革命领袖,即卡里斯玛担当者,又超乎在宪法之外,通过最高国务会议超越常规国家权力机关,由此形成"五四宪法"独特的政体结构。"五四宪法"是韦伯意义上的法理型统治和卡里斯玛统治的结合,内在地包含着毁灭自身的因素,为日后因接班人问题导致的宪法危机埋下了伏笔。

  • 标签: “五四宪法” 毛泽东 最高国务会议 卡里斯玛 二元政体结构
  • 简介:本文阐述了我国商事法律规范的类别及结构,并以价值理论对之进行了简要分析。文章认为,我国现行商事主体制度与商事行为制度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功能扭曲、价值失衡状况,应当依据商法制度价值的一般原则更新观念,重构我国商法的价值结构

  • 标签: 商法 商法规范 商法规范价值
  • 简介:私法是由原则与规则组成的.侵权法对法益的保护途径有如下两种:1.通过规则实现法益保护即以保护权利之名保护法益;2.通过原则实现法益保护即以一般的立法条文制裁故意违反公序良俗行为.我们应该分析两种途径的利弊,确定我国侵权法对法益的保护方法.

  • 标签: 侵权法 法益保护 私法 公序良俗 保护法 法条
  • 简介:社会文化历史视域中的双性人形象并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同,这归根于医学上性别范式对法学的影响,即法学对医学上性别范式的全盘继受。当前医学上已经开始对双性人去病化,在实质上废弃了性别范式,但法学在性别问题上仍然停滞不前。法学的性别范式导致实践中性别变更手术的滥用和公共场所性别区隔空间等问题都对双性人的社会认同、平等保护等人权受到挑战。性别范式也为部门法上涉性别法律制度的适用提出了难题。立法应扬弃既有的性别范式,承认第三性别的法律地位。根本之途在于户籍身份证性别制度的改革,在确定第三性法律地位基础上对具体部门法推而广之。

  • 标签: 性别 法律性别 医学性别 双性人
  • 简介:<正>一、分化的现象(一)传统意义上的人民调解传统中国是一个大的熟人社会,这注定了传统的民间调解主要是借助宗族、村落中有声望的长老、大家长的权威,平息纷争,缓和矛盾。这种调解效力主要依靠长期以来共同生长生活在一起的人们组合而成的社会所具有的内生自治力。加之,在主张德主刑辅的传统社会,儒家教化之下的民众持有厌讼心理,大量民间纠纷得以通过

  • 标签: 人民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制度 恶意调解 二元分化 双方当事人 人民调解协议
  • 简介:改编权是一项重要的著作财产权。在理解和界定改编权的保护范围时,有必要构建一种"行为—作品"范畴的解释方法。者共同构成改编权保护范围的双重认知体系,同时也是侵权认定中彼此联系、互为印证的重要因素。从范畴来看,改编是具备一定独创性且保留作品基本内容的改动行为。在改编侵权认定的基本规则上,应重视"相似性"在改编来源事实和侵权价值判断中的双重内涵,区分"证据性相似"与"实质性相似"。在改编权的侵权认定方法与步骤方面,"来源事实认定—对接层分析—侵权价值判断"的新三步法是解决改编侵权认定问题的一种理论尝试,同时对司法实践也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 标签: 改编权 行为 作品 综合性表达 相似性
  • 简介:《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重大修改,引入了数额与情节并重的定罪量刑标准.最新的司法解释具体化了这一标准.从规范法学的角度对有关情节的适用加以考查,存在着情节标准中的数额问题、标准竞合下的情节适用问题以及数罪并罚下的情节适用问题等争议问题.对于情节标准中的数额问题,应当坚持罪刑相适应的基本要求,将特定“情节”的数额因素比照“数额”标准加以考量.对于标准竞合下的情节适用问题,应当以数额为基准,并辅以“重法优于轻法”原则加以处理.对于数罪并罚下的情节适用问题,应当贯彻充分评价与禁止重复评价之原则,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 标签: 贪污贿赂犯罪 司法解释 定罪量刑标准 情节 适用
  • 简介:“法律至上一结构”商榷曾斌《中国法学》1993年第四期刊登了刘升平、章文、张朝霞所撰《市场经济与法理学的更新与变革》(以下简致《变革》)一文,文中提出了在市场经济下应由过去的“政策和法律结构转向法律至上的一结构”的观点,我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

  • 标签: 法律至上 政策和法律 结构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宏观调控法 形成和发展
  • 简介:刑事审的不同构造决定着证据调查的不同特点。我国刑事审在构造上以事后审为主,兼具续审的性质。刑事审的证据调查具有书面性,主要方式是印证,强烈的职权性特征使被告方的证据相关权利缺乏保障。应当强化我国刑事审的开庭审理的类型,设置最低限度的证人出庭规则,确立证据调查的"三方作业"模式,规范刑事审的证据调查程序。

  • 标签: 刑事二审 构造 证据调查 印证 出庭
  • 简介:刑事法官拥有的自由裁量权具有其普遍规律,审法官进行的刑事自由裁量具有纠偏性裁量、先破后立、刑罚的不可加重性以及终局性的特点。审刑事法官行使刑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形主要有:一、审裁量的犯罪情节相同,但选择的刑罚不同;一、审裁量所认定的量刑情节虽然不同,但选择的刑罚相同;一、审裁量所认定的量刑情节不同,选择的刑罚也不同;审期间出现了新的量刑情节,审选择的刑罚不同。审法官在行使刑罚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存在量刑不均衡、量刑情节适用的不统一、量刑程序不规范以及法官司法理念转变和刑事政策贯彻程度的不同步问题。审法官进行刑罚自由裁量要遵循谦抑原

  • 标签: 刑事审判 二审法官 刑罚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