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综述与缘起清末以降直至民国是一段由“旧”转“新”的历史时期。“预备立宪”与“地方自治”引发了晚清政府至北洋政府时期从中央到地方的政治体制与结构的巨大转变,也改变了“清代立国以来二百五十多年形成的固有行文秩序”。[1]与政治体制变革相伴而生的是传统公文制度向现代公文制度的转型。公文制度变革的背后暗含着新政体下的政权结构与行政效率试图寻求稳定发展的一种调适过程。后发国家现代化的过程,似乎需要出现强有力的国家政权来推动。这一强政权的推动不仅表现为现代国家建立后,政权机构的设置、公务人员的选任、国家权威的下渗,还表现为现代公文制度的革新。公文革新,既是与传统中国旧式公文的告别,试图用新的公文程式宣告君权的没落与民权的建立;同时,也是国家权威借助公文这一载体,自上而下地使地方各级政权意识到国家政权的存在与行为的必要性与合法性。
简介:当代宪法政治的理论来自于意志决断和理性论证的混合,前者通过政治过程来实施宪法载明的公意,后者通过宪法解释和审查来约束民主过程,二者构成宪法政治的正反律。这一理论逻辑的概念原点是权力和法的关系,它经过博丹的理论概括而得以现代化。通过将主权界定为立法的绝对权力,博丹确立了作为决断的主权的基本含义,通过分离和重组中世纪约束王权的习惯法,博丹确立了主权和法的新边界。加冕誓词、等级议会和高等法院等封建法内容,被重新命名为王国法,并因为其不符合绝对主权的逻辑而被否定,而有关王位继承的萨利克法和公地不能分割两项要求,被单独命名为根本法,合同、财产和征税问题被放在万民法、自然法和神法等高级法的范畴之中,构成主权权力无法逾越的界限。当代宪法政治正是这一概念体系在成文宪法语境之中的翻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