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试图借用"公共政策"一词来探讨哪些债权可以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获得优先的地位及其政策依据.学理上,破产程序除了将债权的个别实现程序转化为总括执行程序之外,原则上不应改变破产程序开始前后各种实体权利既定的优劣地位.然而,破产法之外的其他实体法并没有也不可能穷尽对各种实体权利的优劣,有些实体权利的特殊救济也只有在破产事件发生之时方才凸现出来,需要破产法规范在一般实体法之外创设一些法定的优先权.本文结合我国破产法实施的社会情势和环境,就我国破产分配程序中工资债权、社会保险费、国家税收、侵权行为债权取得优先权地位的政策基础(政策诉求)进行了初步的分析.
简介:(一)这个论题是从笔者接触的一个很简单的案例引发的:某对夫妇诉讼离婚,女方以做了绝育手术不能再生育为由,请求法院将独生女儿判随自己生活,男方则利用某种便利,让11周岁的女儿写了一张要求随父亲生活的条子,结果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具体意见》)第5条为根据,判决女儿随父亲生活。该案例表明,我国法律在“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和“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见”这两个法定条件之间,对后者给予了更为优先的地位;在司法实践中,也基本上是以后者来对抗其他各种条件。这种法定条件之间的优先性的冲突,本质上反映了对不同价值的档次的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