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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审判共识将合同是否解除系于解除条件是否成就以及解除权行使程序是否合法,异议与合同解除与否没有必然关系,也因此失去了发挥作用的余地。要想让异议发挥效率、安全确定合同状态的功能,那么就必须将该项制度建立在法律推定和期限抗辩的基础之上。但这会限制相对人对原合同救济权利的行使,容易引发解除人滥用权利,造成了当事人之间利益的严重失衡。其实,解除人承担合同错误解除的法律风险是意思自治的必然要求,不宜转嫁,因此我国合同法建立异议制度本身就是一个错误,应该予以取消。合同解除的期限利益可以通过其他制度完成。

  • 标签: 异议 法律推定 期间抗辩 利益失衡 取消
  • 简介:在任意拍卖中,出卖人身份的确定须以拍卖中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得到澄清为前提。委托人与拍卖人之间成立的是委托合同,而非行纪合同。拍卖人在以委托人的名义出卖时,发生直接代理效果;在名义不明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出卖时,根据代理法上的“知悉”标准,发生直接代理或者间接代理效果。通过拍卖建立的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因此有不同答案。拍卖人与竞买人之间通常还存在居间合同。拍卖人同时充当拍卖委托人的代理人和竞买人的居间人时,原则上无利益冲突。因此《拍卖法》第40条第1款是在拍卖人未以委托人名义活动时,买受人主张买卖合同违约救济的请求权基础;第61条第1款前段则为买受人主张居间合同违约救济的请求权基础。

  • 标签: 任意拍卖 居间合同 代理效果二元论违约责任
  • 简介:地役权设立,将成为矿业用地获取和利用的普遍方式。矿业地役权合同,是地役权设立、行使、登记和保护等环节整体运行的主轴,属于突破物权法界限而跨入债权法的行业性物权契约。土地承包经营者是订立合同的基本的和多元的主体,土地立体性分层使用权是合同权利的现代的和广泛的客体,地役权利用方式以及费用支付等是合同的重要内容。地役权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适时使用非要式合同;以能够对抗善意第三人为基本目的,坚持不动产登记为原则不登记为例外。违约适用严格的归责原则,地役权保护适用物权请求权。

  • 标签: 矿业法 矿业用地 矿业地役权 地役权合同
  • 简介:无权处分他人之物合同的效力包括对缔约人的效力与对原权利人的效力。对缔约人而言,在缔约人为善意时,属于认识错误的问题;在转让人为恶意而受让人为善意时,合同的效力为可撤销;在双方恶意时,合同原则上无效,原权利人则有权决定其有效。对原权利人而言,权利人通过对无权处分行为的追认代替转让人成为了合同当事人,针对权利人的追认权,法律应赋予受让人撤销权。善意取得能够排除受让人撤销权,转让合同有效,但不能以此说明转让合同有效是善意取得的要件;受让人撤销合同的,将排除其善意取得,也不能以此说明善意取得是转让合同的要件。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与无权处分合同是否有效没有直接关系。

  • 标签: 无权处分 转让合同效力 善意取得
  • 简介:格式合同作为"双刃剑",其在效率价值之外带来的是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对契约正义的调整。从实然效果分析,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应确立以司法规制为中心的模式。而在格式合同的民商事案件的审判中,引入经济法的实质正义理念,得出与传统民商法思维不同的司法标准和司法结论。同时,在将经济法的理念引入民商事审判的过程中,我们也可以窥见一条经济法实施的它途。

  • 标签: 格式合同 实质正义 司法规制 经济法实施
  • 简介:我国人口结构早已达到老龄化国家标准,养老问题十分严峻。现行《继承法》中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虽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养老功能,但该制度显得过于陈旧且存在诸多不足。同时,我国缺乏终身定期金制度,因此,建议借鉴德国等国民法中的继承合同制度,以更好地发挥该制度所具有的养老功能。结合我国社会的实际情况,继承合同应限定为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之间就被继承人的扶养并由实际履行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取得遗产所达成的协议。从而在此前提下,继承人可通过继承合同制度于继承开始前有效地放弃继承。

  • 标签: 继承合同 共同遗嘱 遗赠扶养协议 终身定期金
  • 简介:《法律适用法》为船员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确立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和制度,但是其劳动合同法律适用规范对船员劳动合同而言却存在理论上适用而现实上无法适用的窘境。应该尊重国际习惯、契合船员劳动实践,另行制订船员劳动合同法律适用规范。

  • 标签: 《法律适用法》 船员劳动合同 法律适用
  • 简介:合同法》第97条后段中“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规定内容模糊。可比照功能类同的《合同法》第58条中“折价补偿”的规定对其进行体系解释。折价补偿的具体数额原则上应为合同约定的价额,例外时为客观价值。得利丧失抗辩在双务合同中的限制不宜采差额说或因果关系说。比较对待给付返还说与财产上决定说,后者既可彰显返还中意思自治、后果自担的真义,又可逻辑一致地解决实践问题,涤除不必要的例外,在理论贯通性和价值判断妥适性上均较对待给付返还说略高一筹,是更佳的解释框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规则,可作为解释第97条后段中“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合理依据。

  • 标签: 双务合同 解除 不当得利 差额说 对待给付返还说 财产上决定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