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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性别生而有之,且是表明自然人身份的基本要素,就法理而言,自然人享有变性权,然而性别改变会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对变性人性别的确认,我国目前是生理学方法,而生理学方法与户籍登记法相结合是确认变性人性别的科学方法。

  • 标签: 性别 变性 变性权 法律规制
  • 简介:为实现男女间真正的平等,公共政策的制定应当具有社会性别视角.社会性别理论认为:男女之间的差异是在"社会文化中形成的",是"社会体制习俗"把人组织到规范好的"男性""女性"的活动中所产生的结果,而不是因为男女的生理特征而自然产生的.其分析方法要求考察女性与男性面对的不同的社会现实、生活期望、经济环境等因素,分析社会公共政策对女性和男性的不同影响,尤其是可能给女性带来的负面影响,进而修改社会公共政策,以期消除男女之间的实际不平等.我国2001年修订后的仍坚持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规定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中享有平等的权利.但以社会性别平等理论来分析审视现行婚姻法,其结婚、夫妻关系、亲子关系、离婚等具体制度中,某些规定仍缺乏性别意识,并不能真正使女性获得与男性完全平等的法律保护,特建议从社会性别平等的角度对立法加以完善.

  • 标签: 《婚姻法》 社会公共政策 平等 离婚 立法完善 法律保护
  • 简介:性别失衡已成为我国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性别失衡表现为人口不安全或人口自身状态恶化等危机的出现.而人口安全则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形成性别失衡的原因复杂多样,其中深层原因是父系继承和女儿外嫁的隐性制度,根本原因是重男轻女。生男偏好的传统文化伦理因素,直接原因是产前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段的滥用。如果不及时预防和有效遏止,它引发未来的男性婚姻挤压和女性严重短缺等诸多社会矛盾,可能造成社会不稳定甚至动乱及危害国家人口安全等严重后果。对此,我们须通过多途径多手段提前干预和规制,如完善有关立法现有责任主体和相关责任追究制度、宣传倡导新型科学的生育文化、构建人口安全预警系统等,努力降低未来出生人口性别比和缓解我国男性婚姻挤压的矛盾。

  • 标签: 性别失衡 出生性别比 缺失的女性 婚姻挤压 法理思考
  • 简介:性别等级是在人类社会进化的过程中,主要由男权文化不断解释与不断塑造的结果,社会性别这一概念是探求这一原因最好的分析工具。原初社会“男耕女织”的性别分工成为家庭关系与公共关系的分野。在公共关系中,男人在自利心的驱使下渐生平等的要求,并在平等诉求下形成法律;而在家庭关系中因为亲情而使平等与公正成为多余。由于女性并未参与公共关系中的法律建设,致使性别平等既不能在公共领域中得以表达,也不能在家庭关系中得以体现。最终,法律认同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划分,并在这一基础上建构起了性别等级的社会模式。而代表男权文化的法律理论也极尽“科学”之能,不断地掩盖和强化性别社会化的实质,尤以社会契约论为最。社会契约论以法律为公民同意之结果而使法律披上了公正的面纱,却因为无视女性没有成为契约主体的事实而沦为掩盖社会性别的帮凶。即便是罗尔斯的“无知之幕”理论也因为无法排除性别的先天知晓而成为法律平等与公正的神话。虽然,实证主义法学与自然法学在许多理论问题上存在着针锋相对的观点,但在制造并掩盖社会性别上也成了同盟军。法律与法律理论的紧密联系与有机配合终于迫使社会性别及其等级模式在法律中立的旗帜下不断地得以演绎、建构和强化。

  • 标签: 法律理论 公正 法律平等 社会契约论 社会性别 自然法学
  • 简介:随着社会经济和医疗技术的飞速发展,性别变更医疗行为一方面给予了个人选择自己性别的权利的可能,另一方面也给社会带来了诸如性别证明、婚姻、亲属关系、就业、社会福利等一系列法律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对变性手术实施的对象、法律条件、法律程序等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如何让“变性”、法律、社会三者相互协调,既保证公民选择自己性别的权利,又保障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以达到个人与社会的双赢,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我国可以借鉴在考察外国相关立法,从性别变更医疗行为的范围、条件和程序诸方面进行规范。

  • 标签: 性别变更医疗行为 变性人 立法 法律思考
  • 简介:回顾改革开放三十年的伟大历程,人们无不感慨万千。然历数家珍,什么是贯穿始终,什么是传导轨迹,什么是须臾而不可缺失的,那就是解放思想的圣火。因为它的出发点和终极目标,就是只要有利于国富民强,只要有利于人的精神解放,有利于普世人性的文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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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劳动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已为各国宪法和法律所确认。性别平等是劳动权保护实践中的重要原则之一,落实此项原则需要尊重性别差异、反对性别歧视和宽容倾斜保护。理念引导是促进劳动权保护中性别平等的基础性因素,应当突出国家的义务、社会的责任和个体的追求。制度建构是促进劳动权保护中性别平等的关键性因素,需要进行集中专门立法、修改完善相关法律、设立专门监督机构和引入性别预算机制。

  • 标签: 性别 性别平等 劳动权
  • 简介:李大钊《蒙古民族的解放运动》一文,发表于《北京民国日报》,其发表时间却常被注为1925年3月,甚至被注为1925年。《北京民国日报》出报仅13天(1925年3月5日至17日),李大钊在此文中又提到“孙中山先生遗留给我们的手写国民政府《建国大纲》”,故此文的发表时间应在1925年3月12日孙中山逝世至3月17日该报被查封之间,或曰在3月15日前后。此文中提到的“耶邦丹藏”,应为雅布丹增,又被称为巴丹增、B·丹增,时为蒙古人民革命党领导人,来华访问。

  • 标签: 李大钊 蒙古民族的解放运动 北京民国日报 耶邦丹藏 雅布丹增
  • 简介:立法的好坏与立法技术运用的巧拙紧密联系,性别立法技术影响着性别法规范的好坏。以我国传统性别为例,理学思想指导下的宋、明、清立法者继续从纲常礼教下形成的性别差等立法原则出发,使传统中国性别立法在结构技术和表述技术上不断发展完善。但是,理学思想的僵化也导致立法技术应用目标的转变,即由注重家庭、生活性别关系调控转为通过礼教性别差等观念的强力维护达到加强专制统治的法律效果,使传统中国的性别立法观念与技术与两性平等越走越远。

  • 标签: 宋明理学 性别立法观念 性别差等技术
  • 简介:<正>今年3月党中央政治局全会的精神和邓小平同志南巡重要谈话,象万里春风吹遍了中国大地。“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一百年不动摇”,“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实事求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集中精力把经济建设搞上去”,已成为全党全国人民的共识和行动纲领。随着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加快步伐,民主与法制建设必将迅速发展,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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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邓小平理论的精髓.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传家宝,是万古长青的马克思主义的真理,是中国革命和建设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纵观中国革命的历史发展进程可以看出,中国共产党人科学地运用这条思想路线,是使中国革命和建设从胜利走向胜利的保证。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党的正确的思想路线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它是整个马克思主义学说的理论基础,是无产阶级政党制定正确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论基础,是党的全部实践活动的理论基础。毛泽东用中国的语言把它概括为“实事求是”四个字。对于一个政党来讲,是根据客观实际还是根据主观愿望来决定自己的纲领和路线、方针、政策,就是坚持“

  • 标签: 解放思想 思想路线 实事求是的 邓小平理论 建设社会主义 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
  • 简介:内容提要:塞门亚事件引起的性别法律问题主要是阴阳人是否有权平等参与体育活动、如何保证其公平竞争等问题。本文从国际人权法、宪法和反歧视法等不同层面论证阴阳人平等参与体育运动的合法性,通过总结“竞争优势”的认定方法和性别检测结果的运用规则来保障公平竞争,主张围绕“平等、反歧视和公平竞争”的体育法基本原则,结合现有法律体系中的规则和程序,以形成对性别少数人(阴阳人)多层次、多维度的有效保障。

  • 标签: 塞门亚 性别检测 竞争优势 公平竞争 参赛资格
  • 简介:为了积极响应和认真贯彻省委提出的“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2008年4月9日,省法学会召开机关干部“解放思想讨论会”。王骏会长参加了讨论会并在会上作了讲话,法学会全体干部参加了讨论会。讨论会上,大家发言踊跃,畅所欲言,结合法学会的工作实际畅谈了广东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解放思想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明确新时期法学会的性质和任务。

  • 标签: 解放思想 机关干部 讨论会 法学会 会长
  • 简介:《琼崖解放区惩治贪污条例》的立法宗旨,体现中国共产党厉行廉洁政治的历史传统。立法技术上继承了国内解放区惩治贪污条例的相关成果,它是琼崖革命法制史上第一部也是最后一部较为系统而完善的惩治贪污犯罪的专门法规。《琼崖解放区惩治贪污条例》所体现的廉洁政治以及从实际出发制定法律的精神,是琼崖革命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值得后人在新的历史时期借鉴和传承。

  • 标签: 琼崖解放区 《琼崖解放区惩治贪污条例》 贪污犯罪
  • 简介:社会文化历史视域中的双性人形象并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同,这归根于医学上性别二元范式对法学的影响,即法学对医学上性别二元范式的全盘继受。当前医学上已经开始对双性人去病化,在实质上废弃了二元性别范式,但法学在性别问题上仍然停滞不前。法学的二元性别范式导致实践中性别变更手术的滥用和公共场所性别区隔空间等问题都对双性人的社会认同、平等保护等人权受到挑战。二元性别范式也为部门法上涉性别法律制度的适用提出了难题。立法应扬弃既有的性别二元范式,承认第三性别的法律地位。根本之途在于户籍身份证性别制度的改革,在确定第三性法律地位基础上对具体部门法推而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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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当前,有一种观点颇为流行,即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对于政府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据此,许多人极端地认为只要是法律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皆不可为,否则就侵犯了公民、法人、组织的权益或者增加了他们的义务,即触犯了“软禁区”。这种定势思维极大地束缚了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应予深刻反思。

  • 标签: 规范性文件 禁区 权利 义务 审查
  • 简介:公民对胎儿性别的知情权,属于人权的内容之一,应该得到保护。虽然因其法律界限的存在,我国现阶段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公民对胎儿性别的知情权确实具有合理性,但我国要想在这一问题上的作法能与国际社会的人权主导思想合拍,还必须从多方面努力,使其最终突破其法律界限。

  • 标签: 胎儿性别 知情权 知情权的法律界限
  • 简介:<正>由《中国法学》、《法学研究》和《法学评论》三家期刊联合发起的全国14家法学期刊主编(或副主编)参加的。中国法学期刊主编联谊座谈会”,于1992年5月3日至5日在武汉大学召开。出席本次座谈会的代表有:《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学评论》、《政法论坛》、《法学》、《政治与法律》、《现代法学》、《当代法学》、《法律科学》、《法律学习与研究》、《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中南政法学院学报》、《河北法学》和《法治时代》。座谈的中心议题是: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

  • 标签: 期刊主编 法学研究 中国法学 新局面 解放思想 法学期刊
  • 简介:杨白劳从深重灾难的旧社会被解放出来,翻身做了主人,不仅和黄世仁的高利贷一笔勾销,其人生自由和权利也得到了根本的解放。但小品《杨白劳和黄世仁》的出现,倾刻又使杨白劳成了不守信用,受众人厌恶的赖者,虽呈一时之赖乞,但一经司法和社会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强烈舆论的介入,似乎“执行难”的根本症结都集于杨白劳一身,杨白劳一下子又枷锁加身。由此,当前在强制执行中过分强调了对申请执行人权益的保护,而对被执行人的基本权的保护则有意无意的加以忽视或者淡化,其结果形成了一种所谓的申请执行人保护的“话语霸权”。当然,就目前的执行情势而言,的确存在被执行人相对于申请执行人的强势地位,如由于被执行人的规避执行,出现了“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被执行财产难动”等状况,所以有小品《杨白劳和黄世仁》的出现。然而,由于执行权并不具有审判权的中立性而是偏向申请执行人,一旦法院执行权介入执行,上述被执行人相对于申请执行人的的私权上的强势地位将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国家审判机关和申请执行人二者叠加的相对于被执行人的强势地位。这种逆转的结果可能形成了类似大象(法院执行权)与小鸡(被执行人)共舞的场景。由此关注被执行人权利的保护研究,并加以实践尤为紧迫和重要。

  • 标签: 权利平衡 解放 执行过程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执行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