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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检调对接是社会矛盾大调解机制在检察环节的创新运用,强调对刑事案件区别对待,在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针对轻微刑事案件,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使刑事司法充满人文关怀。以主体性理论和修复性司法为基础,以轻缓刑事政策为指导,在实践中取得良好效果的检调对接机制,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益,构建和谐社会。

  • 标签: 检调对接 理论基础 实践意义
  • 简介:胶带面上的手印显现,一直是比较难处理的,经过多次实验并在实际案例中使用,笔者发现悬浮液法与染色法对胶带面上的手印显现效果很好.如1999年6月末,天津某县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杀人案,犯罪分子用黄色封箱胶带缠在被害人脸部,现场勘查中提取两段胶带(一段长约10cm,另一段长约20cm),用悬浮

  • 标签: 胶带粘面 手印显现 指印 提取 剥离 液氮冷冻
  • 简介:文章以北京市某基层检察院C院行刑衔接工作为视角,对监督专业化背景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进行了理论和实践审视,从明确定位、法律适用、证据创新、加强交流等方面提出完善路径,以期完善行刑衔接机制,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 标签: 行刑衔接 基础理论 实践现状 完善路径
  • 简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建构是中国未来社会治理的必然选择。当前,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在探索中取得了明显的成就,也为进一步深入探索"大调解"提供了具体的实证参考。

  • 标签: 人民调解 行政调解 行业调解 衔接机制
  • 简介:完善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必须整合执法衔接的法律依据,完善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及检察机关的监督机制,明确案件的移送标准。此外,还必须统一证据转化标准及案件移送的时间节点和所需要的具体材料、手续。

  • 标签: 知识产权 行政执法 刑事司法 衔接机制
  • 简介:本法用大块透明胶纸取送检的可疑精斑检材表层物质,可以避免漏检部位,不破坏检材。由于取材部位准确,检出率较高。此法操作简便易行,节省时间,半小时左右即可完成预试验及确证实验。材料:1.透明胶纸(6~10厘米宽卷胶纸)

  • 标签: 透明胶纸 确证实验 检材 取材部位 预试验 酸性磷酸酶
  • 简介:方法首先在不同角度光线观察确定好矽钢片上留有指印的部位,然后将该部位背面朝向800瓦电炉,距炉面10cm进行加热直至不再有油烟冒出彻底烘干,随即将矽钢片移开炉面使其自然冷却至常温,再用透明胶纸取贴于无色、洁净、透明度好的玻璃纸或薄玻璃片上,这时透

  • 标签: 钢片 透明胶纸 玻璃片 自然冷却 比对检验 加层
  • 简介:目的筛选用于显现胶带面上手印的二硫化钼微粒悬浮液最佳配制方案.方法通过考察不同表面活性剂对二硫化钼微粒表面的修饰性差异,挑选出最佳表面活性剂,再考察二硫化钼粉末的粒度对于悬浮液显现效果的影响,筛选出最佳微粒大小,对各类胶带面上的汗潜手印进行显现并对结果加以分析.结果实验结果表明,十二烷基硫酸钠作为表面活性剂对二硫化钼微粒表面修饰效果最好,配制出的悬浮液分散均匀,易于喷显,显现出的手印纹线清晰、流畅;粒度为4.5μm的二硫化钼微粒配制出的悬浮液吸附性最优,适用于各种胶带面.结论该配方显现效果较好、操作方便,适合进一步推广.

  • 标签: 手印显现 二硫化钼悬浮液 表面修饰 表面活性剂 胶带粘面 潜指纹
  • 简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因属于不同法域,由于部门保护主义与行政执法遮蔽而使得以罚代刑成为常态。建立的衔接机制存在问题导致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数量呈下降趋势。有关此问题的立法应当在报案线索与案件移送、受理与处理以及证据的转化等方面作出修改,使“脱节”的环节得到衔接。

  • 标签: 行政执法 刑事司法 衔接机制 立法研究
  • 简介: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建立了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机制。在肯定这一机制建立的正当性的同时,有必要对“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内涵、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衔接的范围、有权移交行政证据的主体等基本问题予以分析和阐释。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可能造成司法实践操作的混乱,导致侦查活动前置,架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为此,应当完善相关法律规则,划清侦查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的职能界限,严格行政证据的审查标准,加强对辩护方权利的保护。

  • 标签: 行政证据 刑事证据 衔接机制 新刑事诉讼法
  • 简介:法[2012]3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保监局,各保险行业协会:为贯彻中央关于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人民法院“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充分发挥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组织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积极作用,依法、公正、高效化解保险纠纷,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在全国部分地区联合开展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工作(试点地区名单附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标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保险纠纷 试点地区 对接机制 非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