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25
500 个结果
  • 简介:面对网络时代所带来财产交易关系复杂化,要善于透过案件的现象看到其本质所在,而绝不能被案件的某些表面现象所迷惑,应对涉案行为从法律体系的整体和立法本意加以理解。

  • 标签: 行为定性 网络时代 合作公司 技术平台 公司职员 资金
  • 简介:【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对救助款项的请求不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但当被救助人将自己对外支付的救助款项作为己方损失要求碰撞对方赔偿时.该款项的性质已转化为碰撞事故所致的损害,碰撞对方就该款项可以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在适用海商法第二百一十五条关于“先抵销.后限制”的规则时.若双方同时存在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和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两类不同性质的赔偿请求应当分别抵销.分别限制。

  • 标签: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航运公司 株式会社 轮船公司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热那亚
  • 简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下三种情形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垫付责任,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即:(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驾驶人肇事逃逸未包括在上述条款范围内,不应适用该规定予以处理。

  • 标签: 保险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汽车保险 追偿权 纠纷案 王克忠
  • 简介:从秦火火、立二拆四到周禄宝……短短几天时间内,被公开的网络造谣者名单逐渐变长。“人心惶惶,风声鹤唳,现在大V们发微博变得更加谨慎。”在微博上,一位粉丝数量超百万的大V对记者说。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网络营销人士对记者说,和5年前相比,网络水军不仅把造谣的主要阵地从网络论坛转至微博,更牵涉出一条大V转发谣言的产业链。

  • 标签: 网络论坛 利益链 公司 灰色 营销人 产业链
  • 简介:双方当事人明知所发送的电子信息为商业广告性质.却无视手机用户群体是否同意接收商业广告信息的主观意愿.强行向不特定公众发送商业广告短信息,侵害不特定公众的利益,所发送的短信息应认定为垃圾短信,其签订的相关合同无效,所涉价款属于非法所得,人民法院应予收缴。

  • 标签: 无线网络技术 合同纠纷案 网络服务 无锡市 公司 有限
  • 简介: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一种利益应受保护并不构成该利益的受损方获得民事救济的充分条件。商业机会虽然作为一种可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法益.但本身并非一种法定权利。而且交易的达成并非完全取决于单方意愿而需要交易双方的合意.因此他人可以自由参与竞争来争夺交易机会。竞争对手之间彼此进行商业机会的争夺是竞争的常态.也是市场竞争所鼓励和提倡的。对于同一交易机会而言,竞争对手之间一方有所得另一方即有所失。利益受损方要获得民事救济.还必须证明竞争对手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只有竞争对手在争夺商业机会时不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攫取他人可以合理预期获得的商业机会.才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商业道德要按照特定商业领域中市场交易参与者即经济人的伦理标准来加以评判,它既不同于个人品德,也不能等同于一般的社会公德。所体现的是一种商业伦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求的商业道德必须是公认的商业道德,是指特定商业领域普遍认知和接受的行为标准,具有公认性和一般性。即使在同一商业领域。由于是市场交易活动中的道德准则.公认的商业道德也应当是交易参与者共同并普遍认可的行为标准。不能仅从买方或者卖方、企业或者职工的单方立场来判断是否属于公认的商业道德。具体到个案中的公认的商业道德.应当根据特定商业领域和个案情形(如特定行业的一般实践、行为后果、交易双方的主观状态和交易相对人的自愿选择等)具体分析确定。作为具有学习能力的劳动者.职工在企业工作的过程中必然会掌握和积累与其所从事的工作有关的知识、经验和技能。除属于单位的商业秘密的情形外。这些知识、经验和技能构成职工�

  • 标签: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食品进出口公司 反不正当竞争法 山东省 有限 侵犯商业秘密
  • 简介:原告:博库股份有限公司(Bookoo,In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福瑞蒙市中心大道。法定代表人:徐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学庆、霍力钢,北京市惠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讯能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法定代表人:张培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汤姆有限公司(TOM.COM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皇后大道。法定代表人:王(先先),该公司行政总裁兼执行董

  • 标签: 专有使用权 股份有限公司 作品 链接 著作权 法定代表人
  • 简介:最近,公安部网站发布的一个消息引起国人广泛关注。根据国家相关部门提供的线索,公安部统一组织指挥湖南长沙、上海和河南郑州等地公安机关对葛兰素史(中国)投资有限公司[GlaxoSmithKline(China)InvestmentCo.Ltd.,GSK]部分高管涉嫌严重经济犯罪依法立案侦查。目前,公安机关已对葛兰素史(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相关旅行社涉案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经初步审讯,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 标签: 葛兰素史克 经济犯罪 商业腐败 公司 有限 中国
  • 简介:数据保护是为了保护个人基本权利中的私人领域而发展出来的现代法律制度。同时,媒体及个人也有获取信息和表达意见的自由。为了在个人数据保护和媒体信息自由之间进行平衡,必须进行妥善的制度安排。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下,跨国公司通过网络发生的经济关联中,必然涉及对个人数据的处理。而对跨国公司网络数据处理进行法律调整的地域性传统规制模式与无所不在的网络数据处理行为特征产生的矛盾催生国际性统一数据保护规范的出现。

  • 标签: 数据保护 网络数据 内国法 欧洲人权公约 个人数据 私人领域
  • 简介:"今天你博客了吗?"已成了博客时代的流行语,这是网络时代迅速发展的必然结果,但速度之迅猛恐怕超出了所有人的想象。2002年国内写博客的网民还能计算,但仅仅两年时间之后,博客人数已不可胜数。2004年正义网开通的"法律博客"网络了一大批法律学人,贺卫方、季卫东、林来梵、邓正来、章剑生、周永坤、徐昕等一大批学界名流的加入,使其成为了法律共同体,但也不仅仅是法律共同体的一个精神家园。在这里,无论是"大腕儿"教授,还是法学院的新鲜人,抑或法律的门外汉都可以畅所欲言,评点时事、商谈读书、切磋技艺、报道讯息,其间不乏针砭时弊的战斗檄文,也不乏你来我往的持久论战。博客正在影响并改变着我们的法律学术和法学交流。大洋彼岸飘荡着星条旗的国度,比我们略早,但也基本上是同步出现了法律人写博客的热潮,其中不乏波斯纳、阿曼这样的大手笔。在这方面,我们并不存在较大的差距,大洋两岸面临的问题有几多相同。法律博客的撰写,以及对法律讨论和法学教育带来的影响,还有未来的走势等等都是无法回避的话题。耶鲁大学宪法学教授杰克·M.鲍因(JackM.Balkin)因其创办的法律博客"鲍因之家"而出名。前段时间在接受《耶鲁大学法律报告》的专访时,他详细介绍了美国法学界写博客的现状和面临的一些问题。原文发表于《耶鲁大学法律报告》2007年冬季号。现征其本人同意和《耶鲁大学法律报告》的授权,将其全文译出,以使我们对美国法律人写博客的现状有所了解,也引起我们的反思。

  • 标签: 精神家园 法学教授 波斯纳 美国法律 法律评论 贺卫方
  • 简介:被告人查明,男,61岁,捕前系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曾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副部长兼任国家电力公司副总经理。查明涉嫌受贿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移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2001年3月26日北京市

  • 标签: 被告人 电力工业部 市人民检察院 二期工程 北京市 国家电力公司
  • 简介:2008年5月12日14时28分,四川汶川地区发生了8.0级特大地震,巴蜀大地,风云变色!这场山崩地裂的大灾难,无情地夺去许多同胞宝贵的生命、摧毁美丽富饶的家园,却充分显示了中华儿女血浓于水、情重于山的赤子情怀,凝聚了中华民族万众一心、百折不挠的精神力量。

  • 标签: 风雨 中华民族 赤子情怀 精神力量 凝聚
  • 简介: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人类制度史上具有开创意义并广为各国仿效。但自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以来,如何克服反多数难题、解决麦迪逊两难始终是违宪审查实践无法回避的问题。如何解释宪法也因此成为审视违宪审查制度民主正当性的重要指标。作为当代司法保守主义的旗手,罗伯特·博主张,宪法解释应当超越政治偏见和价值判断、回归宪法文本,以中立性为依归去推导、界定和适用原则。

  • 标签: 麦迪逊两难 原旨主义 中立原则
  • 简介:从表面上看,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来自股东或董事之间的分歧和对立,但其深层次的原因则来自公司的制度安排和闭锁公司的组织形式。以期待利益落空理论为基础、以法院司法介入为手段解决公司僵局问题,其中赋予股东公司解散请求权是最为常见的方法。

  • 标签: 公司僵局 司法救济 公司解散请求权
  • 简介:在银行储户存款被盗取的民事侵权案件中,人民法院在无法查清储户银行密码被泄露原因时,如何确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是审判实践中面临的一项难题。作者通过对一银行储户巨额存款被盗取案例的介绍,认为在责任的认定问题上应结合储户的银行密码、账号、指定的手机号码等信息被泄露的原因以及移动运营商和银行在经营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义务进行综合分析。

  • 标签: 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民事侵权案件 储户存款 招商银行 责任承担 武汉分公司
  • 简介:我国《公司法》第64条不是对'一人公司'的'法人格否认',而是自始就没把'一人公司'当'公司'。该条规定不仅违反公司法的一般原理,而且与我国《公司法》的有关条款完全相悖,导致公司立法的自相矛盾;不仅对'一人公司'的股东严重不公,而且必将因此而打击人们投资创办'一人公司'的热情,从而背离为促进投资兴业而认可'一人公司'的立法初衷。同时,就保护'一人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而言,这种规定也是不必要的。故此,应当取消《公司法》第64条。

  • 标签: 一人公司 股东 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