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现代民法以规范商品流转为己任,其作用范围当然包括对失败交易行为所造成的当事人双方失衡利益状态的法律调整。在涉及物权变动的无权处分和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对原权利人的法律救济为财产法所注重,而物上请求权制度和不当得利制度则为此种法律救济所倚重。本文对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下不当得利请求权与物上请求权的相互作用和影响进行比较法考察,旨在以此发展和完善我国合同无效制度和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调整。
简介:罗马法规定,通过让渡来继承获得所有权需要正当原因。现有的许多见解认为,要想保证所有权能够正常转移,就必须要具备两重要件——正当原因和占有转移,这很有可能是因为使用现代的占有概念从而得出的结果。为了能够准确地理解当时'通过让渡的所有权转移',就必须要理解正当原因的本质,为此,自然首先要准备理解当时关于'占有'的概念。但是,罗马法中并没有对占有这一概念及其本质做出一个体系性的解释,而且占有概念还被广泛地使用。首先以当时关于占有的法律规定和解释为中心,将占有分为外表上的占有以及市民法上的占有,对它们与所有权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然后进一步考察'通过让渡的所有权转移'过程中的必然要件——正当原因与占有的关系。
简介:按份共有人关于共有物管理利用往往订有分管契约(分管协议),无论口头书面,在某共有人将该共有物之份额转让时,都会涉及到原共有人之间的分管协议能否对继受人生效的问题,即分管协议是否具有对抗效力。各国(德、日、瑞、台湾地区、美国路易斯安那州)在这个问题上的立法例与判例、学说都有不同,而我国《物权法》则语焉不详,有待于法律解释和立法补充,笔者认为应该类推适用租赁契约的物权化从而赋予其对抗效力。与此问题相关的建筑物区分所有中更为普遍的"小区物业规约"之类的分管契约,各国一般都较统一的认为其对继受人有对抗效力。本文还讨论不能达成分管协议时之救济问题,为我国的学说、立法与司法提供了借鉴。
简介:目次一、案件事实二、评释(一)基于指示交付而设立质权(二)适用其他交付替代方式的可能性(三)基于指示交付设立质权的占有变动(四)基于间接占有而发生的简易交付(五)基于指示交付的所有权移转与通知第三人三、结语:占有观念化与动产所有权移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