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颁布,首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法条;而与此同时,各地频频报道一系列冤假错案。这些冤假错案背后往往存在着严重的非法讯问手段;而这些非法讯问手段的存在根源在于我国“职权式”侦查讯问模式的弊端;“抗辩式”侦查讯问模式的构建,意在增强犯罪嫌疑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制衡在讯问程序中对侦查人员行为的制约,从而保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阶段的基本权益。
简介:预付式消费模式的兴起具有现实基础,但也存在扰乱金融秩序、侵害消费者利益、扩张负面功能等问题,故应对其予以法律规制。各国关于预付式消费模式的法律规制有以下共同点:通过对预付卡的监管来规制预付式消费;公法和私法两种手段并用;发挥自律组织的积极作用。我国应在借鉴各国规制经验的情况下,根据预付式消费实践及国情,建立富有针对性的规制模式。然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存在层次较低、规制不全面、实施效果差等缺陷。因此,应对我国预付式消费模式的法律规制作全新的制度建构,其主要内容包括:设立预付卡发行制度,设立预付卡实名登记制度,设立严格的监管制度,制定全国性合同示范文本。
简介:同处欧洲这一地理板块、共享同一文明、操有共同根源的语言、宗教和文化价值颇为接近、诉讼起源相同的英国和欧洲大陆各国从13世纪开始在刑事诉讼模式上分道扬镳。在欧洲大陆各国纷纷建立纠问式诉讼之时,英国却在保留弹劾式诉讼传统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对抗式诉讼模式。英国是如何排除影响、独树一帜的呢?笔者从历史进程角度,追溯了英国刑事对抗式诉讼模式的形成之路。英国以古老的弹劾式诉讼为起点,在借鉴宣誓调查法的基础上创建了陪审团制度,成功阻却了诉讼的纠问化;与此相适应,旨在加强辩方力量的辩护制度和旨在防止陪审团先入为主的证据规则应然而生。至此,英国近现代的对抗式刑事诉讼模式最终成型。通过梳理这一历史过程,笔者得出了如下结论:英国对抗式诉讼模式的诞生是司法实践自发演进的结果,是司法经验长期积累的结果,是历史自然沉淀的结晶。所以英国对抗式刑事诉讼模式的形成过程可谓是一条以尊重传统和倚赖经验不断解决现实问题的保守之路。
简介:欧洲现行立法宪政审查之模式,其特点为将宪政审查权归于一特设之宪法法院,该模式起源于1920年奥地利联邦宪法。虑及此部宪法以相当激进之方式确立了议会制政府架构,宪法法院制度之设立,更可谓惊天一笔。依作者所见,宪法法院设立之缘由有二。联邦制度即是其关键因素。1920年奥地利联邦宪法制宪先贤们,将宪法法院设想为联邦立法与邦(La¨nder)立法之裁决者。在此,就意味着它改变了联邦法律优先于邦法律这一原则。此在宪法最初草稿中亦有迹可循,即立法所涉之合宪性问题的协议只能由联邦政府(针对邦立法)提起或邦政府(针对联邦立法)提起。然而,从设立之初,宪法法院就能依职权审查(exofficio)一项议会法令之合宪性,前提是宪法法院在另一诉讼程序必须适用该项法令。宪法法院所享有之此项权力使宪政审查得以长足发展。宪法法院在其具体实践中逐渐将自身定位于宪法之守护者,尤其是公民基本权利之守护者。作者并考察了盛行于十九世纪末及二十世纪初之国家与法律诸概念发展史。这些概念蕴涵了对宪政审查的特别限制。基于对宪法功能之相异理解,宪法法院冲破上述藩篱,效仿欧洲人权法院及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并间接追随美国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