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保证风险已成为商业风险特别是金融信贷风险的一部分.在有保证合同的前提下,债权人是否能通过保证实现债权,面临着保证人众多的抗辩风险.
简介:本案涉及一个法律问题和实务问题。保险公司开办的履约保证保险业务,从法律关系的性质上界定,应该属于保证关系还是保险关系?笔者试对下列这起追索信用证垫付款纠纷案进行分析,并进而对保险业界提出几点忠告,
简介:保证并非单纯责任,亦为债务。保证债务自保证合同成立生效时产生,主债务履行期限是否届满以及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并不影响保证债务成立的认定。保证债务成立后保证人死亡的。应根据债的一般原理处理保证债务。我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对于保证债务是否专属、能否继承没有规定,参照债的继承一般原理,亦可得出结论:保证债务原则上可以继承,但专属于保证人的保证债务除外。
简介:
简介:我的同学何某为周转资金于2010年8月向我借款10万元.约定2010年12月底前何某还清全部借款,并由陈某作为保证人,保证合同中约定“如果何某到期不能偿还借款,由陈某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何某的债务本息还清为止”。
简介:借款期间保证人死亡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可以要求保证人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案号一审:(2013)湖民初字第1954号二审:(2013)厦终字第2963号再审:(2014)闽民申字第1475号
简介:关于保证期间起算前(即尚在主债务履行期间内)债权人转让主债权,保证人应否对受让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这类问题存在分歧,本文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简介:安全生产关系国计民生、社会和谐甚至政权的稳定,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飞速发展,而安全生产事故也随着经济的发展呈逐年上升趋势,并由此产生了种种法律的、伦理的、社会的问题,我们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影响安全生产的现实因素是复杂多样的,但法律应当是政府规制安全生产的最终也是最有效的选择。
简介:繁昌县平铺镇人大日前通过开展安全生产督查等方式。切实推动该镇安全生产“铸安”行动和“百日攻坚”工作。镇人大出台《安全生产督查实施方案》,成立安全生产督查小组,对镇域范围划片分组,组织代表深入企业、学校等,扎实开展安全生产督查工作,及时将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反馈给镇政府,并督促限期整改,形成全镇安全检查联动机制。镇人大还组织代表通过走访选民、
简介: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於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按照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类事故等级分别处以最低二十万元、最高两千万元的罚款。在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方面,新法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简介:随着我国《担保法》的实施,担保对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的作用越来越明显,人们在经济交往中要求提供保证的也越来越多。由于《担保法》对担保合同无效的处理规定得很笼统,仅见于第5条,导致大家在保证合同无效如何处理的问题上认识不一,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做法,本文拟对此问题作一粗浅探讨。
简介:<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
简介:所谓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向权利人以保险合同的方式提供担保,当被保证人的行为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据此成立的合同即为保证保险合同。所谓信用保险,是应权利人要求,由保险人对权利人所面临的债务人不能履行偿付或拒绝偿付债务的风险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据此成立的合同即为信用保险合同。
简介:本文对合同保证理论与实务中的六个疑难问题,举出特例试作辨析.内容包括:1、“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约定的保证方式辨别;2、“保证期限直至主合同项下贷款本息还清为止”约定的效力;3、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问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的理解;4、债务人分立、合并与保证责任的关系;5、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6、保证合同约定效力的影响因素与后果处理.
简介:保证义务于保证合同生效时产生;保证债务的产生则以主债务到期未清偿及债权人于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或债务人主张权利为前提。因此,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死亡的,保证义务尚未转化为保证债务,保证责任亦随保证人的死亡而消灭,债权人无权要求保证人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简介: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传统保险保证制度因对被保险人过于严厉导致价值失衡而备受诟病,英国保险保证的最新立法体现了缓解严厉法律后果的新趋势。基于对中国海上保险保证相关规则的规范分析,以及保险保证法律规则在中国司法适用上的困境和成因分析,指出完善中国海上保险保证法律规则应以矫正保险保证的价值失衡和消除保险保证法律规则司法适用的困境为两个基本方向,进而提出完善的具体方案。
保证风险与独立保证原则
履约保证保险:财产保险抑或保证担保
保证人死亡的保证债务如何承担
该案保证人不应免除保证责任
约定不明的保证合同如何计算保证期限?
保证责任不因借款期间保证人死亡而消灭
保证期间起算前转让债权的保证责任探讨
我国安全生产立法研究
平铺镇:督查安全生产工作
抵押与保证共同构成的混合担保的保证责任
安全生产法大修,加大惩处力度
保证合同无效的处理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
保证保险、信用保险均属保险业务的重要内容,但——保证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并非保证合同
合同保证若干疑题辨析
最高额保证的法律适用
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保证人死亡的保证责任认定
英国保险保证新立法及对中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完善建议
安全生产委员会无权采取查封措施
强化诉讼监督 保证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