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大修,加大惩处力度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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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於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按照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类事故等级分别处以最低二十万元、最高两千万元的罚款。在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方面,新法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