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日本在明治维新时期引进了德国式的"法治国家"理念,在"明治宪法"中构建了分权制衡的国家机构体系,并对臣民的基本权利进行了保障.由此确立了近代意义上的形式法治主义。"二战"后,新的《日本国宪法》确认了国民主权原则,不仅要求各种国家权力必须依法行使,而且规定了对国民基本人权的保障以及对法律本身的合宪性要求,由此确立了实质法治主义。在现实中,通过对法律的违宪审查、对行政正当性的要求、对行政程序的重视以及对国民权利的救济等,实质法治主义在日本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当然,日本的法治主义在对法律的违宪审查、对行政立法的控制、对行政裁量的规范、对相对人参与的保障、对国民权利利益的救济等方面还存在着有待完善的课题。这些正反两方面的法治主义发展经验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了一定的借鉴。
简介:在美国的政治传统,三权分立与制衡机制及联邦制精神下,联邦司法机构得否逾越其就人民权利内容与实施条件等确认之被动性角色,与司法权是否受有立法权与行政权相互牵制的职能分责,特别是对立法机构所通过之法律条文是否具备司法审查与违宪审查权,以及能否以该司法审查与违宪审查权就行政机构之措施行为进行干预,成为美国宪政发展与研究美国宪法立宪真意之争论焦点。其中由司法至上或司法优位的支持者所形成“司法能动主义”成为该主张最为著名与有力之论述。然而,未如美国具备此政治传统的我国中国大陆地区(以下简称“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是否便于援引司法能动主义作为司法机构积极介入人民权利实现或彰显司法权存在的积极性,除了有必要对司法能动主义一词之源生定义上进行商榷,也需要为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在致力司法机构及司法权与涉及人民权利保障之具体化二者之间的主动性及积极性作为觅得更加适宜诠释之词。为此,本文针对美国司法能动主义的起源与不断转变之定义的内涵,将其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卡西案提出检视是否遵循先例的四项原则所标志美国判例法具备的特征,结合归纳自美国司法裁判过程主要考虑的五项要素,就其关系进行相互整合,尝试建立起一简洁而易于明了的分析框架模型,以为展示美国司法实务界与司法能动主义之间的结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