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当前我国经济正处在由高速发展向高质量发展的转型期,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开发区作为改革开放的产物,通过引入市场机制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促进了体制机制变革和经济的高速发展。面对新形势,开发区和地方政府要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利用好市场之手:首要任务是正确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到位不缺位、补位不越位的管理体制改革方向,坚持法治化改革方向;前提条件是充分发挥科学规划的战略引领和刚性约束作用,政策、规划的制定要充分论证、切实可行,执行要持续发力、久久为功;关键着力点在于大力做好引进投资、促进发展的文章,加大产业链招商引资力度,提升招商引资专业化水平,积极鼓励以商招商;重要经验在于切实提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能力和水平,探索聚焦当地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规划实施PPP项目,加强对PPP项目的全面规范管理;最大吸引力在于打造一流的营商环境,深化开发区管理体制改革,强化开发区要素资源保障,加快完善创新创业、金融资本、人文居住等环境支撑。
简介:犯罪不作为在网络平台代际演变过程中引发刑事责任归责模式的窘境。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规制路径需事先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立法模式有限制刑罚发动的初衷,但是,此种限定刑事责任的方式存在诸多商榷之处。应当跳出传统思维的窠臼,对网络平台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进行另行调整与修正,实现由被动履行到主动担责的变迁。必要情形下摒弃'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这一入罪前置性限定要素,从而化解平台类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在归责实践中的异化难题,作为网络平台义务提升与公众法益保障的有效应对。
简介:融资参与型存托凭证是在存托协议与托管协议基础上构建而成的契约创设型证券。存托人是该类证券的名义发行人,境外企业则属于实质发行人。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为该类证券设定的境外企业单独承担型信息披露模式,无法为投资者知情权提供充分保护,难以为非参与型存托凭证信息披露规则提供制度铺垫,同时,境内存托人的信息披露业务能力也不能得到培育。在充分借鉴域外融资参与型存托凭证信息披露模式设计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宜构建以境外企业承担信息披露义务为主、存托人与托管人承担信息披露义务为辅的信息披露模式。其中,存托人与境外企业应分别承担存托凭证与境外基础证券在我国的发行信息披露义务;境外企业独立承担存托凭证的上市信息披露义务;存托人应分别承担面向投资者与境外企业的中介信息披露义务;存托协议与托管协议应分别约定境外企业及托管人向存托人提供的契约性信息披露义务。境外企业、存托人及托管人通过强制性与契约性制度安排共同向投资者提供优质、充分的信息披露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