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导读(续一)山丰(三)关于职能管辖,新刑事诉讼法根据“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对公、检、法三机关管辖范围重新作了分工(第18条)。新刑事诉讼法对管辖范围的调整,为司法实践和法学研究提出了一些亟待解决的课题,诸如侦查权、...
中国刑事法杂志
1996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