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造价咨询合同中的违约形态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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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造价咨询合同中的违约形态研究

王慧

鄂尔多斯市博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鄂尔多斯市017000

摘要:建筑造价咨询合同是建筑单位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之间用于进行造价计量以及确认权利义务的协议方式,属于合同的一种,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发挥出了较为理想的效果。建筑工程造价主要是指在工程建设完成之后,根据已经完成的工作量来确定工程所需要的价款总额。工程造价咨询是建筑工程项目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同时也是保证工程建设可以顺利展开的基础。通常情况下,由于工程造价计量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建设单位会委派有专门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来完成此项工作,这个中介就是建筑造价咨询企业。因此,要注意对建设单位、施工方以及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明确,从而使得造价咨询合同的违约形态得到明确。

关键词:建筑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违约形态

前言

建筑造价咨询是以建筑单位为主,与造价咨询单位之间进行合作的一种方式。该种合同能够有效地推进建筑工程的造价质量发展,但是在实际合同签订以及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有部分造价咨询企业出现违约行为,对建筑工程造成一定影响。因此需要加强对建筑造价咨询合同中违约形态的分析。

1建筑造价咨询合同违约原因

1.1企业对自身的认识错误

部分造价咨询企业在开展业务时对自身的实力以及资质的认知并不全面,这会导致其自身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由于判断失误导致合同的规定职责难以履行,从而出现违约行为。因此需要建筑造价咨询企业在合同签订之前认清自身定位,并且明确自己的资质能力,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尽可能避免超过企业能力资质的合同业务,从而减少不必要的合同纠纷,逐步提高企业的业务能力和扩大企业的业务范围。

1.2职业修养缺失

市场经济的交换与经济和法律息息相关,因此合同的产生与使用也需要企业以及双方遵守合同中的法律条文。但是在现今的背景下,部分企业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并不重视相应的合约关系,这会导致在履行合同的职责过程中出现违约情况。从根本上来看,主要原因是企业自身的职业修养不足,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合同。因此需要加强企业人员的职责修养,提升其对合同关系的认同,加强合约精神,进而减少违约情况的出现

2价咨询合同中的违约形态

2.1造价咨询合同违约形态简述

对于建筑造价咨询合同违约形态来说,可以根据违约行为来对合同的义务以及性质、特点进行明确,以此作为依据对其进行分类。对于不同的造价咨询合同违约形态来说,往往对违约当事人的反映情况也存在很大的不同。目前来看,建筑造价咨询合同的违约形态主要有以下几种:首先,预期违约。对于预期违约来说,又称之为先期违约或者其前违约,主要是指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没有出现不履行合同的现象,并且没有正当利用作为支持。在我国《合同法》第108条中有规定:当事人一方如果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间之内要求当事人承担合同违约相关责任;其次,实际违约。从现阶段我国建筑造价咨询工作展开的实际情况来看,实际违约情况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会出现[3]。一般分为两种,即拒不履行合同以及不能履行合同。对于拒不履行合同来说,主要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没有正当理由并且拒绝履行合同的行为,这种行为在合同违约行为中屡见不鲜。对于不能履行合同来说,又将其称之为履行不能,主要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能够很好的按照合同中的规定来履行自身的义务,从而使得债务上的客观条件没有得到有效满足。

2.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超越自身资质范围

接受业务对于一部分建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来说,在实际展开工作的时候,往往为了获得更加理想的经济效益,会出现超出自身现有资质接受业务的现象,这种情况的出现也使得企业在今后发展过程中会遇到更多问题。为了可以进一步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从而进一步提升造价咨询的工作质量,我国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充分意识到自身肩上的重要责任,实行分级管理制度,这样可以使管理效果更加理想。应该根据工程造价企业规模以及资质的不同对其进行准确分级,从而将其分为甲级、乙级。但是在对分级制度进行实际应用的过程中,还是经常会受到一定阻碍,也正是由于这些阻碍的存在使得造价咨询工作的品质很难得到保证。由于造价咨询市场属于卖方市场,由建设单位为主导,市场的变化也与建设单位的发展改革有一定关系,这也就致使了建筑工程造价企业之间的仅仅越来越激烈,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造价咨询工作的展开。一部分企业为了使企业在运转发展过程中获得更加理想化的经济效益,便开始出现超越资质范围从事造价咨询活动的现象,这也属于造价咨询合同违约形态的一种。

2.3假借订立合同的方式恶意磋商

目前来看,在我国建筑工程行业中,通过假定合同的方式来进行恶意磋商的现象依然存在,主要是指建筑工程咨询企业根本没有与建设单位订立合同或者不存在与其订立合同的目的,只是通过假定合同的方式来故意与建设单位进行协商,往往为了实现自身不可告人的非法目的,此种现象在现阶段我国的建筑行业造价咨询中也会出现,这也势必会导致建设单位自身的经济效益受到一定影响。同时,现阶段我国建筑工程行业发展规模不断扩大,在进行造价咨询工作的时候可能会遇到多种问题,恶意进行磋商是一种常见的形态,也正是因为这种形态的存在使得造价咨询合同的履行以及管理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例如,对于甲咨询企业来说,在得知乙咨询企业已经与丙建设单位就造价咨询合同达成了一致,甲咨询企业并没有承接该项目业务的意图,但是为了进一步降低行业竞争,可能会对以咨询企业与丙建设单位之间达成的一致性进行干扰,这便使得甲产生了排斥乙的心理,通过与丙建设单位进行恶意协商的方式来排斥乙的参与,当排斥目的达到之后,甲随即也停止与丙的谈判。对于这种做法来说,其不仅损害到了乙咨询企业的经济效益,同时也直接损害了丙建设单位自身的合法权益。

2.4拒不履行与不能履行

目前,在建筑工程造价咨询过程中,合同签订之后,拒不履行以及不能履行的现象依然存在,主要是指在合同履行的期限之内,一部分造价咨询企业会出现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现象,这也使得造价计量工作展开的综合质量受到了严重影响。对于拒不履行与不能履行来说,二者之间存在一定区别。首先,拒不履行是指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是直接拒绝合同中的合法规定;其次,不能履行主要是指在主观上的无法履行,可以将其原因直接归结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身无法实现对合同的有效履行。对于上述两种违约形态来说,其所发生的原因具有一致性,并且主观意识较强。从现阶段我国建筑工程行业造价咨询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在实际工作展开的过程中,很多咨询企业往往不到迫不得已的时候是不会出工程管理现合同违约现象的。

结束语

建筑造价咨询合同中的违约形态会对合同的效力以及工程的实际进度造成严重影响,因此为了提升合同的质量和完善合同的条例,需要造价咨询企业加强违约形态的分析,对违约行为与正常结束合同关系行为之间的差别进行判断,进而精准判断合同中违约形态的必要条件,以此避免违约形态的出现来保障合同效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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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召宽,王民.探析工程造价咨询职业责任保险:兼评中价协最新意见[J].上海保险,2021(9):45-48.

[3]朱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研究[D].南京:东南大学,2021.
[4]郭建坤,谭晶微.论建筑造价咨询合同中的违约形态[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20(16):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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