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平台税收遵从度评估及征管策略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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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税收遵从度评估及征管策略研究

李云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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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形势良好,但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明显滞后于业务的发展,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对电子商务严格征税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为此,现行相关税收政策急需完善,结合当前先进的信息化技术,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管理是可行的,也是必须的。

关键词:电子商务平台税收;遵从度评估;征管

前言

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电子商务与传统商业模式不同,它具有虚拟性、隐蔽性、夸区域性、无形性、数字化、移动化、低成本、便捷性等特点,而且涉及的技术更新快、方式多变,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无法完全适用于当前电子商务业务。

1电子商务税收状况

当前我国所开展的电子商务模式共分为三种,包括:B2B、B2C、C2C。电子商务的交易模式在本质上是传统零售业注入信息技术后的衍变,更多的是交易形式上的变化,本质并没有改变。随着电子商务发展不断深化,我国对电子商务税收制度已经制定了相应的征收条例,并得以实施。现行的税收制度对于电子商务交易模式的征税条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分为很多种类,如B2B、B2C以及C2C等。现行的制度中只是针对前两种交易模式制定了征税政策,对于C2C电商交易模式的征税政策还处于空白状态。对淘宝这种典型的,经营规模巨大的C2C交易平台来说,近几年的交易额依然保持持续上涨的势态,且每年的交易额都超过万亿,如果按照交易额的百分之五来进行征税的话,淘宝每年的纳税金额都在五百亿以上。而我国并没有很多像淘宝这样经济规模巨大的电商企业,从事电商经营活动的个体多数是将交易活动由C2C转换成B2C的形式。因此国家难以针对电商纳税主体进行判定,也难以控制住税源,电商最终的交易额度得不到准确的认定。这些都是当前电子商务税金的主要问题,税收不能针对性的对电子商务进行监管,很多经营者将互联网作为免税区,很多大型交易都偏离了当前的法律监管,导致税收得不到有效的回收。这种出现在B2C交易模式下的逃税情况已经扩展到了整个互联网交易中,尤其是C2C交易模式,这样长久发展下去必定会影响我国电子商务的可持续发展。

2关于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建议

2.1健全税收征管法律法规

我国的《税收征管法》和《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交易的税收征管政策还不够具体,相关部门仍需要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税收的相关法律条款,要将一些条文规定更加具体化,下面从纳税主体、纳税范围、纳税地点三个方面来提出完善建议。

(1)明确纳税主体

应当对第三方经营平台做出具体政策规定,要求电商卖家在注册时,不论其规模大小,统一进行税务的信息登记,办理税务工商登记、填写银行账户信息,才可以进行交易行为,这样税务机关能够从源头上获取电商卖家的涉税信息,从而区分纳税主体是企业还是个人,确定之后分别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或《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纳税主体,从而征收相应的税收。

(2)明确课税范围

《电商法》没有对网络音视频、直播带货等行为的税收征收进行明确规定,但是这些行为所产生的交易利润非常大,我们不应该忽视这一巨大的税源,应当明确网络社交与直播的经营者和平台的责任与义务,规范他们的纳税行为。另外,还应当考虑扩宽电子商务的课税范围。世界上很多国家除了对电子商务交易的实物商品进行征税外,还将数字产品和服务列入到了征税范围,我国也应当考虑对数字化、无形化的交易进行征税。

(3)明确纳税地点

传统商务交易的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已经不能够适用于电子商务的交易,由于电商卖家没有实体店面,卖家的网络登录地、发货交易地可能不在一处,所以应当考虑卖家网络登录的IP地址、工商地,也可用卖家登录的服务器地点来确定纳税地点。税务机关综合考量后选定一个方案,规定卖家的纳税地点,再让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对其进行征收与监管,达到有效税收征管的目的。

2.2完善电子发票制度

电子商务信息电子化就对征管时所需要的凭证提出了新的要求,要对电子发票的开具和系统提出更高的要求。首先,电子商务行业由于卖家通常不会自主开票,或因利益而拒开发票,电子发票的开展一直比较缓慢,应当规定卖家在卖应税产品时,必须开具电子发票,将交易行为与开票行为结合在一起,如果不开发票就不能得到交易后的货款。其次,应当立法规定纳税申报单可以使用电子发票作为依据,进行纳税申报,还应当提升电子发票的管理系统,最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统一的管理系统,这样方便各地征纳的数据交换,提高征管效率,防止国家的税收收入流失。还应当提高消费者索取发票的意识,在消费者下单的界面设置填写发票抬头的项目栏,并可以设置成为默认选项,每次购买应税产品时,就勾选相应的开电子发票选项,而且电子发票也比较环保,省去了纸质发票的成本费用,还能够长期储存查看,留下凭证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3完善税收征管机制

(1)建立新型纳税信息共享渠道

税务机关应提高对于纳税人信息的掌控能力,避免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税收流失的现象。这就需要有一个完善的信息共享渠道,税务机关应当与第三方平台共同建立起动态的电商经营者信息共享的平台,加强与第三方平台的沟通交流与合作,并制定相关办法规定,要求平台及时准确地将电商经营者的身份、注册相关信息和交易过程中的信息等上报给税务机关,要求电商卖家进行税务登记,并取到税务登记证号,记录卖家身份信息,否则不能注册进行交易活动,使税务机关能够提前掌握网络纳税人的相关信息。并提倡电商商家自主设置电子账簿,方便查账与征管,保障税务机关的征收与监管。

(2)加强电子商务税务稽查管理

税收部门要加强自身内部建设,坚决按照规章制度对税务问题进行监督监察,认真对待电子商务税收检查的各项工作。而且,电子商务的税务稽查的难度更高,税务部门应及时了解电商纳税人的纳税情况,监督督促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同时加大稽查力度,扩大稽查范围,动态关注稽查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其次,对于电子商务税务稽查工作中瞒报、漏报、虚假账务等问题,可利用大数据等应用技术跟踪电子化交易,监控纳税人行为,为税务稽查工作提供更可靠的信息。另外,税务部门可以制定奖惩制度,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判定,结合信用评级制度,对于积极配合工作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提高其信用等级,对于部分不太配合的纳税人,可以记入诚信档案,严重者可以采取惩罚措施,这样有利于形成公平的税收环境,对纳税检查工作的开展有积极作用

结束语

总之,我们应当结合我国电子商务的特点与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度与相关的法律法规。另外,也要重视对复合型税务专业人才的培养,同时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进行宣传,鼓励电子商务平台与经营者自觉纳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未来我们还要不断地在实践中进行探索,提高税收征管的水平,使其与电子商务的发展相匹配,从而更科学地发展电子商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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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和祥,赵妤婕.“互联网+”背景下的税收治理模式研究观点综述[J].税务研究.2020(06):16-20.

[3]陈兵.新经济时代从“以票控税”到“信息管税”的转向——由B2T税收征管问题引发的思考[J].法学,2014(12):7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