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下的农村居民点规划设计探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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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下的农村居民点规划设计探讨

苏芳香

重庆浩丰规划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摘要:随着国土空间规划的推行,国土空间规划背景下的村庄规划编制工作也变得势在必行。文章从现阶段农村居民点规划设计的主要问题着手,立足新时期构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大背景,深入探讨“多规合一”“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农村居民点规划设计要点,力求形成明确的设计引导要求和规划管控标准,为各地强化农村居民点规划设计和完善审查标准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借鉴。

关键词:国土空间规划;农村居民点;规划设计;多规合一

1现行农村居民点规划设计存在问题

1.1规划滞后、布局混乱

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不断提高,农村掀起了新一轮的建房热,建房随意性很强,缺乏有效的规划引导与控制,用地“见缝插针、见地就盖”,房前屋后圈围墙,最终导致村庄布局散乱,遍地开花,既不利于农村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又严重影响农民的农业生产和日常生活,造成乡村环境面貌脏乱,农民生活环境难以改善,更严重的是存在侵占长期耕作的优质耕地行为。

1.2景观失调、文化遗失

农村拥有丰富的自然人文生态条件,为农民安居乐业提供了重要基础。然而,在当前建房潮中,更多的考虑集中在经济利益和可能产生的社会效应上,而忽视了自然生态的长远效益。此外,由于农村村民过于向往城市居住布局模式,在新扩建农村居民点时忽略了农村的地域文化特色、传统乡村营建技法、传统建筑文化符号以及乡土自有的建筑材料,导致新建的农村居民点呈现“千村一面”的景象,地方特色风貌逐渐消失。同时,由于乡村“空心化”问题,我国乡村的公共性活动逐年减少,导致公共空间活力度下降、功能性不足、缺乏特色。这些问题的存在需要农村建设中更加注重生态、文化和社会的全面平衡,以实现农民安居乐业的可持续发展。

1.3管理落后、制度不足

长久以来,农民及“新市民”对农房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普遍存在根深蒂固的理念偏差和误区,即他们认为农房是家族代代继承的私有物品,即便无人居住、不再使用,也要将这份家族财产继承给下一代子女,却不愿意承担新时期房地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此外,虽然国家对农村宅基地开展了规范审批管理、清退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等工作,推行了宅基地试点改革,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和有偿退出等政策路径,但是关于农村居民点规划设计的审查管理仍待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2农村居民点规划设计要点

2.1多规划融合,实现农居选址科学合理

作为国家建立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最低层级、最接地气的规划,农村居民点规划设计首先要落实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相关专项规划以及实用性村庄规划等法定上位规划的相关要求,明确上位规划是否覆盖了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新(扩)建农村居民点是否属于规划发展类村庄、会否侵占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地、各类公益林,重大的区域性市政公用设施是否经村而过等。因此,为了保障农村居民点建设项目的落地实施和安全长久,“多规合一”的新建农村居民点应当禁止在下列区域选址: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生态公益林、文物保护单位、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等保护区范围;行洪、灌溉、排涝通道等水利设施管理范围和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和铁路建筑界限范围;供水、供电、供气和通讯等设施管理范围;军事管理区控制范围等管控区范围;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地段和地下采空区;需修复的污染或者有污染风险的地块等其他区域范围。

2.2全要素协同,指引农居规划布局优化

农村居民点规划设计要着力协调与山水林田路关系。以山为枕,保持农居与山势走向的顺应关系。临山型农村居民点规划设计要考虑大地景观的整体要求,依山就势,延续原有村落的空间肌理,兼顾山地景观与村庄空间秩序进行集中布局,并通过控制农村居民点的建筑高度及合理安排建筑功能布局来营造乡村天际线、塑造良好的空间形态。其中,位于山谷地形的农村居民点,宜通过变换屋顶形式、局部利用高大的树塔形成制高点,从而丰富整体平缓的村庄天际线;位于缓坡地形的农村居民点,建筑物高度层次应体现地形的高度变化,坡度大的村庄可在空间上形成层层叠落的村庄形态。

2.3多类型解析,加强农居规划分类指引

按照村庄类型分类。《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明确按照集聚提升、融入城镇、特色保护、搬迁撤并的思路,分类推进乡村振兴,不搞一刀切。以此为前提,各地新建和改(扩)建的农村居民点要依托集聚提升类村庄、城郊融合类村庄、特色保护类村庄等规划发展村庄进行选址布局建设,而搬迁撤并类村庄则不再被允许新建和改(扩)建住房行为,若住房存在安全隐患的,村民可自行维修加固或者向当地政府申请按照“原址、原高度、原面积”的“三原”原则进行翻建。按照建设类型分类。对于新建型村庄,要与村庄的自然环境相和谐,合理布局用地,明确功能分区,完善设施配套,充分彰显浓郁的乡风民情特色和时代特征。对于拓建型村庄,要妥善处理新旧村的建设关系,充分利用原村落内部及周边的空闲地相对集中建设,在统筹兼顾地形条件、空间肌理、历史文脉和现代生产生活方式等方面因素的基础上进行空间设计,避免简单化的全部遵循和全盘否定两种不良倾向,形成新老片区有机共生的关系,保持村庄风貌的整体性和地域特色[3]。对于改造型村庄,要注重现有建筑的质量评价,确定“保护、整饰、拆除”的建筑,重视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原有村庄的社会网络和空间格局,并重点加强村庄绿化和环境建设,提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水平,提高村庄居住环境质量。

2.4多源头管控,强化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一户一宅、建新拆旧。要加强人口与用地匹配关系的测算,形成农村居民点的用地规模和布局方案,因地制宜确定新增宅基地标准、建筑高度、建筑层数等相关控制指标和建筑风貌、农房布局等规划引导要求,充分保障农村村民的合理建房需求。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明确的“一户一宅”要求,对于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地方政府不予批准。同时,属于建新拆旧的农村居民点,要同步推进原村庄的搬迁拆旧与新(扩)建农村居民点建设,确保农村建设用地总规模得到有效控制。盘活存量、用地集约。积极推进新建型、拓建型农村居民点使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农村居民点和未利用地,并将居住人口少、占地面积大的自然村庄适度向规划发展村庄和城镇集中,实现农村存量建设用地的深度挖潜与盘活利用。加强农村居民点用地强度控制,经大量集中布局的农村居民点案例测算,我国农村居民点的容积率控制在0.7-1.2为宜、户均用地控制在0.5-0.6亩为宜、建筑密度宜控制在40%以下。

3结语

基于国土空间规划背景下的县域农村居民点布局可以从根本上解决生态环境、人口资源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问题,优化农村居民点空间。本文立意于当前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多规合一”农村居民点规划设计展开研究,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前瞻性,希望可以给今后全国农村居民点规划设计更多的参考和启发,也愿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下的农村居民点规划设计将有更多优秀的研究成果,共同引导和管控好我国各地的农村居民点建设,让一代一代人“看得见山,望得见水,留得住乡愁”。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Z].中发﹝2019﹞18号.

[2]徐菲.城乡一体化背景下农村居民点土地集约利用研究[D].苏州科技学院,2011.

[3]鲁斐栋,余建忠,徐硕含.浙江省村庄风貌整治指引研究[A].中国城市规划学会、重庆市人民政府.活力城乡美好人居——2019中国城市规划年会论文集(18乡村规划)[C].本人自愿发期刊网或龙源检索期刊,编辑已经告知风险,如果出现问题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