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数字服务法》的内容、影响及启示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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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数字服务法》的内容、影响及启示

李露

(武汉大学国际问题研究院,湖北 武汉 430072)

摘要: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了《数字服务法》(Digital Service Act,以下简称“DSA”)的最终文本,并将于公布后第二十天起部分生效,且于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七日起全面适用。DSA旨在对欧盟境内在线中介服务提供者的权利义务进行规制,通过设定新标准来打造一个更安全的、责任主体更加明确的在线服务环境。DSA的最终确认也标志着在线平台与欧盟境内外用户和监管者之间新型关系的建立,将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在欧科技巨头的传统运营方式和欧盟互联网平台的发展环境。

关键词:欧盟;数字服务法;影响;启示

一、DSA的主要内容

DSA将升级欧盟所有在线服务的基本规则,从而使科技平台的网络责任与运营规模成正比。DSA全文共有五章,其主要内容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在内容审核方面,DSA设定了数字服务提供者的监督义务。第一,平台必须为用户提供选择或拒绝接受个性化推荐的选项以及非法内容举报的渠道,使用户能够了解系统规则并标记“可信任”标签。第二,数字平台一旦收到用户举报信息应立刻删除相关内容和产品,且及时并充分地告知数字服务提供者应采取的相关措施。若未及时删除,平台将被处以其全球营业额百分之六的罚款。第三,若平台未遵守尽职调查义务,数字服务接受者及其代表组织可就其未履行责任所造成的任何损失寻求补偿。

在算法数据方面,DSA为数字服务提供者规定了新的透明义务。第一,数字平台应采取科学算法,授权研究人员访问其算法机制和数据系统,以提高其内部运营的透明程度。第二,数字平台有义务评估和减轻系统性风险,并每年接受独立审计,发布年度报告解释其进行的内容审核,防止其系统被滥用,从而有效减少虚假信息的传播。第三,科技公司需要向数据监管机构和研究人员支付全球营业额的0.05%作为监管费。

在暗黑模式(Dark Pattern)方面,DSA限制了数字服务提供者利用其平台损害用户自由选择的能力。暗黑模式是指利用平台算法引导用户作出提高平台收益的选择,如在用户已作出选择后仍敦促用户更改设置或重复弹出窗口干扰用户体验。DSA授予欧盟委员会更新平台具体操作规则的权力,并特别规定超大型在线平台须至少提供给用户一个“不基于分析”的推荐系统,来避免暗黑模式对用户最终行为的影响。

在定向广告方面,DSA为超大型在线服务平台规定了更严格的责任。DSA禁止基于宗教信仰、性取向、种族或政治派别投放在线广告。并且,为了保护未成年人,DSA明确规定平台不允许向未成年人投放定向广告。同时,平台用户有权选择“基于无跟踪广告”的方式进行访问。若科技公司拒绝遵守这些规定,情况严重者或多次违反者将面临被市场驱逐的风险。

二、DSA的可能影响

DSA的实施不仅将为互联网发展环境带来重大变革,而且将对在欧发展的跨境科技企业带来新挑战。

其一,改变科技巨头在欧的运营方式。DSA瞄准的大型互联网企业需要市值达到七百五十亿欧元、年营业额达七十五亿欧元、每月拥有至少四千五百万用户,虽未明确指出这类企业的国籍,但满足条件的多是A国硅谷的科技巨头企业。DSA从内容和形式上对这些科技巨头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加强了数字平台在打击非法内容、假新闻及其传播方面的责任,限制了平台的广告投放业务和范围,对平台用户门槛也提出了更高的监管要求。这也意味着超大型数字平台在欧运营需履行更多的义务,也将打破现有互联网科技巨头在欧的垄断地位并一定程度上改变科技平台的运营方式。

其二,改善欧盟网络空间的发展环境。DSA对在欧科技平台提出了新的透明度义务,禁止发送定向广告,更加注意保护个人敏感数据和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并且对平台的侵权赔偿做出了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这意味着数字平台对其内容审核将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也将促进欧盟构建责任透明的数字环境。此外,DSA旨在让科技算法按照民主规则运行的方向前进,也将进一步限制大型数字平台对欧盟利润的攫取,从而加强欧盟对数字市场的主导权。

其三,冲击相关中国企业的业务。中国有大量出口欧洲地区的跨境电商企业,它们高度依赖A国科技巨头平台实现产品销售和营销推广。据电商研究机构Marketplace Pulse的数据统计,亚马逊约百分之四十八点七的卖家来自中国,以各站点排名前一千的卖家所在地来看,西班牙站点的中国卖家数量占比最大(百分之六十二),其次是法国站的中国卖家(百分之五十九)和意大利站的中国卖家(百分之五十六)。因此,DSA对A国超大型科技平台的限制会进一步影响通过这些平台实现跨境电子商务的中国企业,也对中国企业的合规提出更高要求。

三、启示

随着欧洲地区数字经济的深入发展,欧盟的决策机构和立法机关更加注重保护欧盟的技术主权和数字主权,这也对中国在数字经济领域的实践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第一,中国要看到全球数字治理中的共性问题并提高防范意识。DSA公布的背景之一是A欧在数字经济领域的博弈。多年以来,欧盟数字市场常年被A国科技巨头所垄断,欧盟本土数字企业逐渐没落,其数字主权也在慢慢丧失。在全球经济市场中,A国政府常年施行“数字霸权主义”,帮助A国数字企业抢占他国市场份额。近年来,A国更是利用政治和法律手段频繁打击中国WeChat数字产品、华为企业等,中国数字市场也面临着和欧盟类似的严峻挑战。因此欧盟在数字领域的法律治理可以为我国应对A国威胁提供借鉴。

第二,立法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数字服务规则体系。虽然近年来我国已开始推动数字平台规范持续地发展,但目前相关规定仍分散化,缺乏体系性的指引,尤其是相关法规概念的不一致性所导致的法律适用混乱问题。例如,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虽然都区分了超大型平台与小微平台,但其中的判定标准并不统一,使得这些概念在实际适用中极易产生混淆。同时,在法律未规范的领域,互联网平台仍会出现因追逐利益而不正当损害平台用户合法权益的现象。相比之下,欧盟通过DSA有层次地以点带面推进数字服务的治理,同时配合《数字市场法》实现了对整个欧盟数字市场的体系化规制,对中国互联网平台规则的完善具有借鉴意义。

第三,中国跨境电商要积极满足欧盟合规要求,从技术和商业模式上进行相应合规机制的建立,提升透明度标准。尤其对于将国内服务延伸到境外而未在当地设立法律实体的企业而言,其需要在技术上隔离不同服务对象和主体,甚至考虑对欧盟国家设立单独合规体系。例如,国际版抖音TikTok近两年开始在欧洲市场开拓直播电商业务,面对新的平台规则要求,TikTok也需要针对平台上的不符合DSA规定的内容建立新的删除机制,同时提高在欧盟的合规成本和商业支出,建立新的合规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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