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知情同意权冲突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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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知情同意权冲突研究

杨增华

西北政法大学

摘要

患者知情同意权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完善,目前法律规定的知情同意权与医疗的自主权和患者的近亲属之间依旧存在冲突。生命健康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应当得到法律的强有力的保障,从健康权优先的原则出发,完善患者知情同意权是具有法理正当性的。通过梳理现存法律对于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规定,找出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以健康优先的视角出发,完善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法律规定、树立医生的道德使命、建立患者医疗代理人制度、发挥伦理委员会的只能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知情同意权 医疗权 冲突化解

生命健康权作为人们最根本的权利,是最不可以被侵犯的权利。在《“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将健康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这是不容忽视的权利保障和权利选择。而患者的健康权更是站在健康优先保护的最前端。知情同意权作为患者的基本权利之一,在进行医疗活动之前,医生具有告知患者各项医疗活动的义务,患者拥有得知医疗活动的权利,患者在得知各项医疗活动的信息之后做出接受或者不接受的决定,构成患者的知情同意权。随着医疗服务模式从“以疾病为中心”向“以患者为中心”转变,知情同意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但在实践过程中因为知情同意权的滥用和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导致在行使知情同意权的过程中酿成“惨剧”。本文将分析对于知情同意权的法律规定,结合对案例的分析找出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现存问题,建立健康权优先的理念,从健康权优先视角出发提出完善知情同意权的建议。

一、知情同意权的概念

知情同意权是指在医学治疗中医生将所患疾病、拟用药物、药物副作用、医疗禁忌、拟进行的医疗措施及其风险、替代措施、医疗费用等相关信息告诉患者,由其决定是否接受诊疗的权利。知情同意权是医疗行为的基础,但是最终是否接受医疗行为由患者决定。因此知情同意权分为知情和决定两部分,知情不一定导致接受医疗决定,但是医疗决定一定以患者知情为前提。

二、患者知情同意权法律规定

(一)知情同意权的制度保障

刘作翔教授在《法律、政治与学术》一书中讲到,患者权益保护的法理基础应当归到人权保护这个指标上去。作为患者权益的知情同意权的法理基础也应当归到人权上去。知情同意权作为患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国际文件、国际法和国外的法律都有规定。

(二)我国知情同意权的法律规定

我国对于知情同意权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9、1220、1221和12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25、26和27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2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2条;《医疗纠纷和处理条例》第13条、16条。

三、患者知情同意权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患者知情同意的案例分析

1.2017年榆林产妇跳楼案例分析

该案件根据医院的最后通报,事件大概为孕妇马某某因为需要生产而进入榆林市医院,在经过医生的检查后认为胎儿体型过大,顺产风险较大,建议产妇可以剖腹产,但是产妇及家属都认为可以接受顺产,并且在《产妇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确认接受顺产。

2.肖志军拒绝签字孕妇胎儿死亡案例分析

2007年11约21日下午4时左右,北京某医院,一名孕妇因难产生命垂危被其同居男友送进医院,面对身无分文的孕妇,医院决定免费治疗,而其同行男友拒绝医院对孕妇的剖腹产手术,并且不在手术单上签字。医院医生和护士在长达三个小时的抢救之后,孕妇和胎儿抢救无效死亡。

(二)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存在的问题

1.患者知情同意权主体中患者和近亲属的冲突

存在着患者和其近亲属的冲突。这是知情同意权的第一个困境。当患者拥有自主意思是的时候,即使患者已经在医疗行为里,患者的自主决定权是否应当第一优先?医生应当以谁的决定为优先?这是患者知情同意权在这个方面提出的问题。

2.患者的近亲属的知情同意权与医生紧急救治权的冲突

近亲属是患者最亲近的人,当患者进入昏迷状态时,近亲属是最了解患者思想和决定的人。因此,当我们的患者进入昏迷的紧急状态时,如果患者近亲属能够理智、恰当的、能够代表患者做出真实决策的,医生应当尊重其知情同意权,但是如果患者近亲做出与患者根本权利相违背的决定,知情不同意时,医生是否应当听从患者近亲属的所有决策,在紧急救助和尊重患者近亲属的知情同意权之间取舍?

3.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与医生的医疗行为之间的冲突

“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那么患者就是自己第一决策者,患者拥有对自己的身体情况、自己需要的医疗措施及替代方案等信息的获得权和是否接受该医疗活动的决策权。但是着紧急情况下,医生无法获知患者本身的医疗行为,又无法取得患者近亲属的意见或者取得拒绝的意见时,医生的选择也是面临着困境。这就面临着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第三个困境即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医生的医疗行为之间的冲突。

(三)患者知情同意权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患者自身法律意识淡薄

法律赋予患者知情同意权,患者拥有知悉自己医疗活动的权利和做出决策的权利,可是当面对医疗行为时反而将自己的权利让渡给他人,让他人给自己做出决策。比如榆林孕妇事件,某某明显意识清醒,没有进入昏迷状态,但依旧听从家属的意见,请求家属的决定。

2.法律规定不完善

当患者处于紧急状态时,患者无法做出决策的时,患者近亲属拥有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但是当患者近亲属“知情不同意”时,法律属于兜底条款里的情况是模糊不清的。

四、基于健康权优先视角完善我国知情同意权的建议

(一)完善知情同意权法律规定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提出,把健康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将促进健康的理念融入公共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那么当面临着患者的健康风险的时候,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时,就应当确立健康优先地位,以其为原则,指导完善知情同意权的法律规定。

因此建议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完善近亲属的知情同意权与患者的健康权、生命权相冲突时,以健康权优先为解释原则,明晰知情同意权的法律边界。

(二)保障患者健康优先地位

因此我国在紧急状态下,医生应当秉持患者健康权优先、患者利益至上的原则,经过专业的判断,在生命危机关头实行紧急救助的权利。而不至于在各种报批过程中损害了患者生命。最后,当紧急的情况没有短时间内涉及生命安全,需要经过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的情况,应当要求医院的负责人以及相关的卫生部门领导了解医学知识,明确以健康权为优先的理念,保证患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做出不损害患者生命健康,不损害患者意志的决策。

(三)建立第三方解决机制

充分发挥伦理委员会的作用。在知情同意权和医生的救助权,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近亲属的利益之间的冲突,在一些方面是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因此充分发挥伦理委员会的职责,为在道德冲突时提供伦理选择,不至于酿成双方的惨剧。建立完善的评价标准,合理的委员会成员,集医学、法学、哲学和管理学各个领域的专家,当面临两难抉择时可以做出更加理性的,符合道德要求,符合法律规范的决策。

(四)完善代理制度

1.尊重患者自主决定。尊重病人自主权是职业道德的核心之一,医生应让患者参与与患者决策能力相称的卫生保健决策。

因此,应当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遵守法律规定,并且认真执行法律规定。尊重患者自身的知情同意权,任何人都没有患者本人更了解患者自身,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应当让患者优先行使,做患者自己的健康第一责任人。

2.建立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代理制度。

根据《民法典》的代理制度和居住权制度,明确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前指定监护人;可以选择他人代理自己的各项事务,代理失去行为能力之后的一切生活和决策,并且以遵循以有利于当事人利益为原则即可认定该代理人有代理权。

因此,在医疗行为中也可以设立这样的制度,充分尊重患者作为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的权利,让患者自己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指定自己的医疗决策代理人,将自己知情同意权让渡给自己信任的代理人。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权利与人权》,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2]刘作翔:《法律·政治与学术》,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

[3]刘作翔:《权利冲突:案例、理论与解决机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

[1]麦麦提明·麦丽克扎提,李娜,马郡雄:《急症医疗救治中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实施及国际比较》,载《中国医院管理》2022年第1期。

[2]魏波,杨煜,荣良忠:《患者代理知情同意权与紧急救治权冲突及化解》,载《中国医院管理》2019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