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平台信息审查的正当性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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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平台信息审查的正当性

杨瑶

西北政法大学

互联网的蓬勃发展,让我们的生活更加精彩。互联网经济正在撑起我国经济发展的半边天,正在成为驱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我国经济要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增长,互联网经济既功不可没又潜力巨大。我们随时可以网购,可以不用出门就购买食物,完成转账、生活开支等必要工作…这就是互联网带给普通人的变化,人们的生活正变得越来越智能和便捷。在信息纷繁复杂的时代,我们都被信息包围,在享受生活的职能和便捷的同时,我们也需要承担有误信息带来的后果。而大多数情况下,我们难以接触到信息的源头,因此如何鉴别信息的真假,主要依赖对平台的选择,平台所审查的信息的真实性越高,越值得消费者信任,我们对它的依赖也就会越大。

一、何谓平台信息审查

互联网的信息审查主要是应用于用户在社交平台上发布、上传、共享的内容的,主要是针对资讯类产品的。目的是过滤一些低质、黄色、赌博、辱骂等的内容,净化网络环境,提高网民的用户体验。在我们的生活中资讯类的产品有很多,但不管是什么资讯产品内容审核的方式都是一样的,主要包括几类审核,其中机器审核是按照制定好的规则或机器学习算法对内容进行审核。确定有问题的会被自动删除,难以判断是否有问题的会被标注,进入人工审核程序。机器无法判别的内容会进入到人工审核的程序中,审核员会对内容进行进一步的判断。在内容爆炸的时代,我们看到许多平台在全国都有多个审核中心,每个审核中心的员工数量都成千甚至上万。用户投诉审核主要是前两者的弥补,有很多违规内容以前没有出现过;所以不在规则可以过滤的范围内,或者非常隐蔽,规则难以严格过滤。用户的投诉是发现新问题的重要渠道。结果复审通常采取抽查方式,比如通过复审机器删除的内容,看规则或算法是否过于严格;比如通过查看人工删除和通过的内容,比如通过内容的整体巡查,看是否存在新的问题未被注意到。

二、平台信息审查的必要性

实行网络平台信息审查等信息监管,有其必要性,实时监控互联网舆论信息、谨防演变成重大突发舆情事件。政府做好互联网舆情监测工作,可以在突发事态未明朗之前、将社会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之中。通过网络舆情监测,可以及时把握社会危机事件,及时预警,针对性做出预防性应对处置。实时扫描互联网安全漏洞,强化企业公民经济安全保障。政府做好互联网安全漏洞监控工作,可以对网络经济诈骗和盗取做出预警和强制措施.避免企业公民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对网站进行实时监控,并进行后台漏洞扫描,既可以避免经济类网站避免严重超载和大量的外来安全威胁,更可以对具有危险性网站提前拦截警告,具有非常积极的现实意义。实时掌控互联网安全线索,避免发生公民个人危机事件。

三、平台信息审查的合理性

网络负面信息屡禁不止,对网络表达是否应加以限制成为各国政府和有关专家学者所关注的热点问题。表达自由作为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人权,是其他个人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基础之一,我国宪法中有对表达自由以及表达自由限制的相关规定。随着社会政治和科技环境的不断改善,表达自由的外在形式及所表达的内容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网络环境下,通过虚拟的方式来行使表达自由的权利,不仅观点的表达拥有了更多的自由度,而且网络技术为表达信息的无障碍传播提供了更强大的支持。人们在得到一种便利的同时必然会丧失其他的相关利益。自由的网络表达在满足个人表达自由权利的同时,极容易侵犯到他人国家或者公共的合法权益。表达自由虽然是一项个人基本权利,但是也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平台对互联网信息进行审查其正当合理性,互联网本身也有秩序化的要求,网络空间作为一个高速度、大容量的信息系统,每天都有数以亿计的信息流穿行于网络空间,如果没有适当的平台审查,数据信息将不再可信。

四、平台信息审查的合法性

我国目前关于平台义务的基础性立法是国务院2000年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办法》禁止的不法发布、传播主体是平台,换言之,无论违法内容是用户发布还是平台自制,平台均需承担责任。平台的审核义务限于“合理注意”的限度。监管部门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办法》设定的平台审核义务的限度有所突破。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接入网站及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定期对发布信息进行巡查;国家工商总局《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指引》规定,要求平台对“苗头性、倾向性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上报。

五、平台信息审查的限制

在现行监管要求下,平台不仅要根据通知删除违法行为,更要主动地事前过滤涉嫌违法的内容;不仅要阻止那些“明显”违法的内容,还要对大量技术性很强的问题进行判断。平台对交易内容是否违法判断的精确性难以保证,可能导致大量并非违法的交易被阻止;在严格的责任体系下,平台一般会采取过度谨慎的过滤策略,对于那些难以判断是否构成违法的内容,从谨慎角度出发,进行阻止。在普遍监控模式下,平台可能过滤掉大量合法的内容,从而导致对用户权利不合理的伤害以及消费者选择自由的损失,从而使得这一监管规则面临违反比例原则的困境。近年来少数互联网平台拥有了强大的经济权力,而商家和消费者缺乏竞争性的选择。在此背景下,通过责任机制强化平台对用户行为的监控,还会带来一个更为深远的影响,即它使本已十分强势的互联网交易平台拥有更大的权力去监控用户行为、影响交易活动,这给用户隐私和公平交易秩序等法益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可能远远超过它所减少的行政监管成本。

互联网平台被赋予内容治理的义务时,即具备了对平台中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的权力,同时可以对平台认定为违规的内容进行处置。互联网平台一般会依据国家政策规定中的禁载条款,在平台服务协中制定内容管理规范,但这些禁载条款的表述相对宽泛,几乎不具备可操作性,平台的内容治理实践在很大程度上仍依赖人工审核或算法技术进行复杂的价值判断。然而,互联网平台运营主体实际缺乏对信息内容是否违法、是否违背公序良俗进行判断的经验和能力。此外,法律法规对于违法违规内容及其发布者的处置方式并没有明确的处理标准,导致各平台对违规内容处置及对此类内容发布者的处置尺度不一致。互联网平台为了避免因未履行内容管理义务而受到处罚,一般会选择收紧内容管理尺度,对于涉及敏感话题或难以判断是否可公开的内容,平台会直接拦截以规避行政处罚,可能侵犯到公民的表达权。

六、如何解决

我们应对目前的互联网信息监管基本原则作出适当的调整,既要最大限度的维护网络环境的自由,又要保护网络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尤其是网络用户表达自由的基本权利;要正确处理政府、网络运营商、网络用户之间的关系,确保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把握好网络监管的尺度,既要避免过度监管又要防止监管失控;政府应慎用直接的监管手段,发挥行业自律的主导作用,提高技术水准以便发挥更好的支撑作用,而且三种手段在选择和实际运用中还应保持在一个平衡的状态∶应尽快确立合法的行政监管执法程序,并建立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机制,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寻求国际领域内的合作。我国政府只有对互联网信息做到合理限度的监管,才能更好地维护和保障数以亿计的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才能促进互联网产业发挥积极的经济效应,才能切实保障国家和社会的有序运行。互联网内容治理是政府、行业协会、互联网平台、用户多元主体合作的过程,尽管互联网平台在内容治理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平台责任的落实仍离不开其他治理主体的协作与支持。唯有建立并完善多主体参与的合作治理模式,才能形成对互联网内容的有效治理。